1、XX市方案生育委员会 庆计生联发20042号 关于贯彻落实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 条例有关奖励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各单位方案生育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在我市实施以来,促进了广阔群众实行方案生育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个别条款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市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经过协商,对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贯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证条例在我市的全面
2、贯彻落实。 一、关于“指定医疗单位的问题。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我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是市人民医院、油田总医院、龙南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其它医疗单位的诊断不能做照顾生育的依据。 二、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项目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项目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以下方法支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
3、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 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三)其它人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方案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其方案生育手术费用在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市区职工的方案生育手术,须在市、区级以上的医院及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站诊治,具体支付方法:由各区方案生育局、医保局共同制定;市直机关由行管处方案生育办、市医保局共同制定;四县由县医保局、县方案生育局共同制定;各中
4、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方案生育办、医保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享受免费待遇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经方案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需参照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问题。条例中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从事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我市过去根据庆政发19956号文件规定,县级(区)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
5、200元,乡镇(街道)、村级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也应增加。县(区)级以上从事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400元;乡镇(街道)、村(社区)级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企事业单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优待的问题。条例中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
6、,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它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理途经由各县区、各单位方案生育部门、人市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我市2000年2月1日以
7、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职工,均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对这部份职工应从此文件执行起给予补办。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XX市方案生育委员会XX市方案生育委员会 XX市人事局文件XX市财政局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计生委发200340号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有关方案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
8、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 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
9、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
10、,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 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根底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根底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1日以前已退
11、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方案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方案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XX省方案生育委员会、XX省人事厅、XX省财政厅、XX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方案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 199913号)同时废止。 XX市方案生育委员会XX市人事局 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XX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暂行方法XX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
12、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到其他省、市、县、乡(镇)暂住的成年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保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每年定期由政府负责组织计
13、生委等部门对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市政府及县(区)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及主管县(区)长任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宣传、财政、劳动、建委、卫生、民政、房产、新闻、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对全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实行领导、监督、协调职能。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法的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需要设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
14、财政、劳动、建委、卫生、民政、房产、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时,要查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以下简称查验单),并将其存档。 各派出所应协助辖区的街道、居民委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工商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工商所应协助所在街道、居民委管理好集贸、工贸市场及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定期足额投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 劳动
15、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 建设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建筑施工队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外来施工人员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应协助流动人口建筑施工队所在地的政府及单位管理好流动施工队的方案生育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都应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 民政部门职责。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时,要考虑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方案生育机构及人员设臵;在清理非法婚姻中,要严把方案生育关;在办理收养子女手续时,要严格按国家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 文化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时,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协助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管理好所辖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