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不容无视的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这些难题或来源于执法者,或来源于制度缺陷,或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且这些难题也逐渐成为阻碍人民调解调解进一步开展的绊脚石。为更好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攻克这些难题。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职责不明,秩序混乱。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纠纷类型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国目前拥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和组织也是五花八门。人民调解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哪些民间纠纷的调解,所以很多时候,群众并不知道自己的矛盾应当去哪里调解,很
2、多部门也常以需调解的纠纷不归自己管为由,对需调解的纠纷互相推诿,以致错过最正确的调解时机。最终,也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调解失去信心。 第二、如何选出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如何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各项权利。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及人格魅力对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人民调解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法;以致许多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调解的人士并没有吸收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而且,人民调解员的各种待遇大多也没有保障,要选出优秀的调解员更非易事。 第三、如何做好调解协议的制作及司法确认工作。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以及工作条件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调解协议的制作格式不标准、内容不合法的情
3、况,以致当事人在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时,协议书被确认无效,使得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如何把握尺度。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审查,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有冲突,如假设对该调解协议确认为有效那么有违法律;如假设直接将协议确认为无效,那么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付诸东流。这样不但浪费了前期的工作努力,也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升级。第 五、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履行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并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会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有监督
4、权,但却未赋予其实质性的职权。所以,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没有什么方法,许多调解协议到最后成了一张废纸,使得许多群众不愿选择人民调解而直接诉至法院。 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标准调解部门和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人民法院为指导、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新型机制。 一、突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的主体位臵的同时,结束各职能部门及组织对请求调解的当事人“打太极的局面; 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着重表达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改善办公条件、提供调解能手的晋升空间等方面; 三、赋予调解委员会
5、一定的司法建议权,对于纠纷双方因调解不成或一方据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处理的意见。另一方面,法院要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以及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 一、不可防止的在调解协议中会出现一些符合调解双方意识表示但违反法律的内容,如果法院简单的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了事,就可能会使前期的工作努力付诸东流,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在合理合法的根底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将情况反响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形成互动; 二、对于已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假设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以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同等视之,最大程度上确保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各种矛盾纠纷凸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一经推出,就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也在法律界掀起了一股“调解风,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大的鼓励,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应看到,我国的各种民间矛盾还很多,化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还需要各方不断的努力,可谓任重而道远。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