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改变用途等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消防设计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工程主管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程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工地消防平安负全责,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并确立工程消防联系人,定期汇报工程进度、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2、工程建筑消防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均应分别在施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早报办理
2、审核手续。3、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不合格须重新申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设计图纸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在审核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4、公安消防机构对于工程中装饰材料实行强制检测,建设单位对所采用的燃烧性能不确定的装饰材料应当送公安消防机构封样进行检测。工程所采用的消防产品应经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并接受省、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5、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6、工程中涉及消防平安的疑难问题、设计变更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
3、机构申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7、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8、加强施工队伍的消防平安管理,自动消防设施施工队伍应当持有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室内装饰装修施工队伍应当持有淄博市装饰装修防火施工许可证书。9、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监理资格的机构对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并由消防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出具监理评定报告书。10、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加强对现场消防器材配置、用火用电及易燃、可燃材料的使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本责任书一式一份,责任单位、消防监督单位各存一份,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任期内有效,人
4、员变更后及时更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责任书后附表应当随工程进度认真填写,并存放于工程现场档案中,以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工程竣工后,随其它材料一并报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责任单位:(章) 责任人:监督单位:(章) 负责人:年 月 日附表: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 基建主管负责人 联系 工程消防联系人 联系 工程审核情况 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 )淄公消审( )号 ( )淄公消审( )号 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 )淄公消审( )号 ( )淄公消审( )号 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 )淄公消审(
5、)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淄公消验( )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验时间: 年 月 日 ( )淄公消验( )号 工程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 检查时间 消防监督人员 陪同检查人员 淄公消限( )第 号 淄公消限( )第 号 淄公消限( )第 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 检查时间 消防监督人员 陪同检查人员 淄公消限( )第 号 淄公消限( )第 号 淄公消限( )第 号 自动系统质量检测情况 检测时间 检测结论 检 测 内 容 装饰材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情况 检测形式(送/抽检) 送/抽检时间 送/抽检名称 检测数据及结论 备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审核、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测、装饰材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的法律文书、检测报告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