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晚报社。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2023)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二)、 (六)项之规定,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x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因本案再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xx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审法院认定“2023年
2、12月26日申请人王xx已年满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虽然2023年12月26日年满60岁,但是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3年8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不是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并非自动终止,应该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也未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一直存在。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将申请人无故解聘,显然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未通知工会也没有与申请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 1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违反本法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不仅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综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此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二审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想当然认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亦终止于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
4、年3月至202223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3年8月,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终止不仅要到达退休年龄,还有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而实际劳动者只是年满60岁,仅到达退休年龄,而未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故用人单位不应该终止缴纳,反而应该缴纳至2023年7月。 二审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想当然的判令被申请人为判决申请人缴纳20
5、23年3月至202223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是有悖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还剥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保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片面的适用法律,致使作出错误的判决,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处理。 此致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2023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三,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XX市。被申请人: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XX市德隆街西段 再审申请人张三诉被申请人
6、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再审申请人张三不服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23)豫05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以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5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张三认为上述判决:一是认定案件根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 (二)、 (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二、请求依法被申请人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次性赔偿再审申请人张三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共计68万元。 三、 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 一、二审判决认定“XX市某厂在
7、1991年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XX市某厂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花名册中已经将张三个人相关个人信息并报送,不存在漏报,唯独无张三个人信息档案,张三无证据证明系XX市某厂未尽职责所致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本案在一审诉讼中,张三提交证据“XX市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花名册,该证据是张三在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档案室查询到的,该证据证明在1991年XX市某厂向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过张三的个人信息。但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在1995年之前只有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无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之后才实行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XX市某厂在1991年1向XX市社会保险事业
8、管理局报送的是养老保险基金花名册,不是个人账户。XX市某厂在给职工报送个人参保信息时,未将张三个人参保信息上报,属于漏报,该责任应由某厂承担。XX市某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给张三建立了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属于某厂的过错,其应赔偿因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2、1991年XX市某厂是向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过张三的个人信息,而不是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原审法院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查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86年,隶属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县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2023年7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保局开始对所属各县(市、区
9、)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规格为副科级)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待遇审核、数据统计、信息管理、编制养老保险年度预决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及稽核工作。虽然,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于独立法人,与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不同,参保登记职责属于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故被上诉人向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过上诉人的个人信息,并不能当然的认为是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3、在 一、二审开庭时,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认可并成认
10、,是自己的原因造成张三漏报,未能给张三参保,其愿意配合为张三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交属于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但 一、二审法院就此事实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属于遗漏重要事实,应予以纠正。 二、原二审法院认为。“张三在安阳某厂破产清算时亦领取了企业的欠款,其应当就其主张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破产清算期间向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但其在XX市某厂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并注销后才2向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XX市某厂破产清算时张三未到达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其本次诉讼要求的损失也未产生,当时张三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二审法院认为张三应当在X
11、X市某厂破产清算时主张退休后的赔偿权利,属于错判,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2023年12月2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23)安法破字第4-1-5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XX市某厂破产还债程序,保存了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其目的是为了继续清收债权、安置职工。这说明该厂职工的还需要继续安置,且未安置完毕。本案是由于XX市某厂的原因,造成职工张三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且在一二审庭审时,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认可张三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责任在自己,愿意配合为张三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交属于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可充分证明张三属于XX市某厂未安置完毕的职工,退休待遇应有
12、破产案件管理人承担。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张三的合法损失应由XX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赔偿。张三的要求赔偿的诉求有法有据。 鉴于以上情况,请求再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23年9月2023日 第三篇: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xx机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重机,住所地XX省XX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xx机械与被申请人xx重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中商终字
13、第202300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中商终字第20230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二、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申请再审。具体事
14、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仅接收了申请人7位客户的786116元债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实际转让债权应为1616858元。 申请人提交的202223年度客户垫款明细中列明的12位客户的款项共计1616858元,是截止至202223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 1止合作协议时,根据当时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核算得出的。原审中被申请人仅认可其中的7位客户的786116元债权转让,其余5位客户83202342元债权转让不予认可,对此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5位客户之所以没有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是由于被申请人交付的挖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5位客户拒绝配合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
15、议,在申请人作了大量说服及修复挖机的工作后,5位客户最终仍然没有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过错在于被申请人。 其次,5位客户中,有的挖机已经被被申请人及其黑龙江代理商三君公司强行拖回,有的挖机款已被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收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任何依据再向5位客户主张债权,所以事实上相当于5位客户的83202342元债权已经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3202342元。 对此,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交了三份证明、两位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观点。本次再审中,申请人提交一份新证据,内容为客户刘玉发关于垫款的说明,也能够证明上述观点。 二、原审法院关于50万元奖励的条件并未成就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50万元奖励。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第十条约定“鉴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