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23)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方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
3、镇户口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方法的规定。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第六条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局部,列入规费工程,单独设项,专款专用。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七条 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第八条 以工程工程一次
4、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工程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程工程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工程工程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局部。第十条 选择对局部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局部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一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
5、位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以下标准缴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第十二条 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工程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二)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书;(三)工程工程的农民工参保
6、名册;(四)缴费的银行帐号。第十四条 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工程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工程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五条 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以工程工程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农民工,在工程工程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7、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用人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级发包、分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和发生工伤情况建立档案予以登记。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工程再次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
8、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提取的工伤预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平安教育培训。该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期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工程工程总造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瞒报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和管理。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或各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