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生产状况上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改进平安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构建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省平安生产条例、省平安生产状况通报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确实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省安委会和市安委会下达的把握指标实施状况。 (二)工矿商贸(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行业事故状况。 (三)一般事故状况。 (四)较大事故状况。 (五)重大事故状况。 (六)特殊重大事故状况。 第三条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
2、会、局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 第四条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平安生产状况通报工作。依据客观、公开、公正、公正的原那么,对各单位平安生产状况进行每月和年度的排名、通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报请市安委会批准后,可依据实施中的实际状况对通报指标设置和评分、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全部通报对象公布。 第五条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局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排名通报,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依据市平安生产区县状况评分表进行评分排名。 对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火灾)
3、等重点行业评价通报,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价的方式,依据市平安生产行业状况评价表,评价等级分别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通报排名评价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对排名末位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评价等次为较差的行业,由市安委会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对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平安事故,或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区县政府、评价等次为较差的市级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领导对区县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告诫谈话; 生产平安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把握目标、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连续半年排名末位的区县和评价等次为较差的行业,由市政府领导对区县政府、市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谈话。 第八条整改指令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年终通报排名,评价结果报送市考核办。接受告诫谈话的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应比照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实行切实措施按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措施落实状况在10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