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史志办公室志稿校对打印工作制度 XX县区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志稿质量,根据中志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制定志稿校对打印工作制度。 第一条凡由我办承担的志书、年鉴和其他出版物的校对工作,均纳入本工作制度管理范围,实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问责制。 第二条校对时至少两人为一组,每次校对实行三校制,进行交叉校对。 第三条分组安排打印校对任务,由组长负总责,责任校对负责具体工作,对每个校次的校对均需有详细记录并保存校样,成稿由组长、责任校对签名。 第四条参与稿件校对打印工作的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校对职责,按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
2、校对任务,不得敷衍了事,也不得脱离原稿擅自校改。 第五条校对工作应及时进行,每2023万字三校次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校对打印过失率(不含原稿错误)规定。初校3/2023000;二校2/2023000;三校1/2023000。对所送校样过失率3/2023000的,应退回重新校对。 第七条交清样的稿件,应由各组组长做责任校对,并通读三校样,其过失率应1/2023000,确保错误率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允许标准之内。 第八条每万字文字过失两个字以内(含标点符号),免于扣罚。错35字,每字5元;错5字以上,每字扣罚2023元(指超过5个字以后的字数)。 第九条人名、地名、职务、数字等重要信息过失,按一般事实过失计算,扣罚20元/处。 第十条文字过失如出自原稿,而责任校对不能校出的免责。 第十一条打印志稿时做到节约纸张,页面整洁。 第十二条志稿打印后,要及时检查有无遗漏,错打、格式不符合志书体例要求的问题,确保志稿打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