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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文汇报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069095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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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汇报: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 .构建现代和谐社会需要全体中国人在很多方面付出艰苦的努力,其中加强权利保障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而权利保障的加强和社会和谐的促进之目标,都只能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开展的背景下展开。 从法律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是权利的配置、保障和救济问题,可以说,权利是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点。 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之间具有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只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可言;另一方面,只有和谐社会才有能力使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两者相依相生,在循环之中互动不已。不过,两者的互动关系并非自发进行的,还需要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为媒介和平

2、台,一套适宜的法律制度有助于这种互动关系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开展,反之那么可能造成互动的困难,甚至陷入恶性循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需要全体中国人在很多方面付出艰苦的努力,其中加强权利保障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而权利保障的加强和社会和谐的促进之目标,都只能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开展的背景下展开。 一、法律能为和谐社会做些什么。 在对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个问题,即法律能为和谐社会做些什么。这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效地解决纠纷。纠纷是社会构成单位之间在不同的诉求、利益和预期上发生冲突,并在行为层面上(而非单纯的思想层面上)表现出来。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

3、有效解决,显然就谈不上社会和谐。法律除了规定人们的行为规那么、明确权利义务界限之外,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那么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当然,社会纠纷的解决有多种手段或者途径可供选择,但是法律手段在其中占据核心地位。 二是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做不到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可以做到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如果法律只能在事后对纠纷进行处理,而不能起到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

4、没有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前两件事情合起来就是秩序的形成和维系。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系秩序,而良好的秩序那么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现代和谐社会仅仅有秩序是不够的,法律能够而且必须做第三和第四件事情。 三是保证秩序本身的公正性。无论是解决已然的纠纷,还是遏止未然的纠纷,法律都应以实现社会公正为根本(尽管不是唯一)归依。以赤裸裸的暴力威慑为手段,固然也可以形成秩序,而且它能使已然的纠纷被快速解决,未然的纠纷也可能被有效地普遍压制下来,但这种秩序是不断积累社会矛盾的秩序,是潜藏着崩溃危机的秩序,而不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 四是保证秩序之内的自由,即自由的秩

5、序。以全面的行为管制为根本手段,也可以形成秩序,甚至是特别精致的秩序,从而到达个体行为的高度可预计性和可控制性。但是,缺乏自由的秩序就意味着缺乏活力的社会,一个秩序井然却死水一潭的社会,也不是现代和谐社会。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法律必须要保证秩序之内的自由。 总之,秩序、公正和自由是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的三种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也是它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三种主要供给。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开展战略 法律如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秩序、公正和自由这三种供给。主要是通过权利保障机制来实现。在法律的权威性得到社会成员较普遍的认可和尊重的情况下,权利、义务的配置及其保障机制,可以有效地对社会成员提供统

6、一的行为指引(对行为人本人而言)、可靠性较高的预测(对他人行为而言)、对利益的合理预期以及救济权利和确定责任的公平程序。正是借助于权利、义务配置及其保障机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公正和自由才能够得到源源不断的供给。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直接左右社会的和谐程度,所以,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中,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必然要伴随着一个法制开展的过程。因而,如何选择和谋划与和谐社会构建相匹配的法制开展战略,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选择与谋划适当的法律开展战略,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根本的维度。 一是时间维度。我们所建设的是现代的和谐社会,而不是前现代的和谐社会。追求社会和谐是人类几千年来的理想,在前现代

7、的中国社会,亲民、爱民和以民为本的社会和谐,更被视为特别重要的公共价值目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表现。孔子、孟子的“礼治、“仁政学说堪称是亲民思想的古代理论经典,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封建盛世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那么是亲民思想在实践中贯彻的例证。前现代的社会和谐理论和实践及其制度安排,是以人民的“福利为基点来展开的,使人民的“福利得到增进的政府、政策和官员,就是好政府、好政策和好官员,至于人民的“权利,那么根本处于这些政府、政策和官员的视野之外。现代的社会和谐理论和实践及其制度安排当然也要关注人民的“福利,同时,还必须关注人民的“权利。“福利和“权利是两个有重要差异的概念,前者更关注结果

8、,后者既关注结果,也关注过程;前者强调利益预期的满足,后者强调合理的利益预期以及利益的衡平;前者的评价标准是自我导向的,因为每个人都是本人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而后者的评价标准是公共导向的。如何在“福利和“权利并重的基点上推进法制开展,是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一个(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主题。 二是空间维度。我们是在当代中国这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维度之内来建设和谐社会的。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任何制度性安排的有效运转,都需要在文化传统中得到某种资源来充当润滑剂。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中,福利关切度一直很高,但权利关切度一直很低,以至于许多民众和官员还不习惯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和评价行

9、为、利益、程序和制度,而是把福利当作唯一的评判标准。这意味着,在当代中国,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和机制将是一个渐进的和艰辛的过程,假设急于求成,往往欲速那么不达。因此,对法制与社会开展进行战略性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如何兼顾公理与国情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像市场经济有普遍规律一样,现代化的法制开展也有普遍的规律,违背了这种规律就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符合普遍规律的举措,如果不适合特定的国情,也同样要付出代价。 三是制度维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选择,因此,我们所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也是能够为达成这个目标效劳的法律制度。关注社

10、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必须关注困难群体的权利救济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欠账过多,会直接削弱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三、现代和谐社会对权利保障的要求 在一个现代和谐社会中,对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保障始终贯穿着平等原那么,可以说,现代和谐社会对权利保障的核心要求,就是权利的平等配置和平等保护。 首先,根本权利的配置应当实行无差异的平等,即对于不同的人给予同样对待,这又被称为强势意义上的平等。根本权利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人权,它为人的生存和自我完善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资源和空间,任何一项根本权利对于人们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剥夺一项根本权利那么意味着人生中某些

11、重要的时机之门被关闭了。在现代社会之前的历史上,人的出身、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等自然状况都可能成为区别对待的考虑因素,根本权利的配置从来也没有实行过无差异的平等,人们自出生开始或者说在起点上就是不平等的。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情况完全不同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逐渐成为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尽管这种价值理念本身并不具有实证依据,然而,一旦它成为社会的普遍确信,就自然而然地借助于“自然人人格一律平等和“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之类的法律原那么而制度化、可操作化,并最终达成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实证化。因此,在现代时空条件之下,根本权利的配置只能以公民资格或者自然人的人格作为唯一依据。显然

12、,这是一种“平均主义的权利配置方式,但是,在根本权利的配置上,按照现代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和传统,这也是唯一具有正当性的权利配置方式。 其次,根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配置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差异对待。根本权利的无差异配置使得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根本相同的生存开展条件,使人们可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与合作,在此前提之下,平等原那么允许根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根据需要按照差异对待原那么配置。例如,在普遍成认公民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权利的条件下,各国都会又对各种公职岗位规定具体的不同条件,这必然使得那些符合条件者才享有担任某种特定公职的权利,而不符合条件的公民那么不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之所以说这种

13、差异对待符合平等原那么,是因为差异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综上所述,非根本权利有差异的配置也是一种平等,其含义是:不同的人不同对待,相同的人相同对待。非根本权利的差异配置对于和谐社会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无差异原那么调整的是静态关系,差异原那么调整的是动态关系。如果以单一的无差异原那么取代差异原那么,那么个人的进取心将大大降低,社会也将失去大局部开展的动力,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不能被称为“现代的和谐社会。 第三,现代和谐社会要求对于所有人同样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当权利被侵害时予以同等的救济时机,无论这种侵害是来自于个人、群体,还是公共机构。在尊重权利和救济权利方面,权利主体是什么人并不重要,

14、同等的尊重和救济才是关键。如果对同样的权利,因主体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保护,因人而异,厚此薄彼,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某些人受到了歧视或者压迫。试想,一个到处充满着歧视和压迫的社会,我们无论如何不会把它看作是一个现代和谐社会。 四、权利与法律、义务以及公共权力的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是权利的配置、保障和救济问题,可以说,权利是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点。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能够达成共识,就可以对权利做进一步的考察,可以把它放在以下三种关系当中来界定,即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公共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关于法律与权利的关系。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权利来源于法律,权利是法律之子;自

15、然法学说强调法律来源于权利,权利是法律之父。由于自然法学说与我们的文化传统距离较远,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解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更为接近,因而,在法律理论和法制实践中,权利保障问题自近代才逐渐得到重视,但重视的程度还远远不够。如果我们在这两种对立的两极之间各执一端,就会迷失方向。其实,这两种理解分别来自于两个不同的观察角度,从法律实然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之子。从法律应然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之父,因为只有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形成的法律才是“我们的法律,值得我们尊重和服从的法律。因此,在法律应然的层面,我们必须树立起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把确认并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当作法律存在的理由,并由此出发审视我

16、们的理论和实践。离开了权利本位的价值原点去进行法律的理论思考和制度操作,就会从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偏离开来。 关于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和公共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其实是法律与权利关系在两个不同方面的延伸。既然在价值目标的层面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位,那么,义务的配置就自然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尽管任何生活在社会上的人都必须接受一定的义务约束,但是,义务约束本身并不是法律的目的,具有正当性的义务来源于、效劳于并附属于权利,与保障权利无关的义务是不必要、不合理的义务。同样的道理,公共权力的设置和运行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因为对权利的保障是公共权力的存在理由,不以保障权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的公共权力。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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