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假设干问题 urheberrecthinjapan,ibid,s. 843-851. x5lewinski,derkanadischeberichtdescopyright subcommiteeueberurheberrechtunddiedatenautobahn,ibid, s.851-854。 x6dreier,highwaystochange-derberichtderavstra- lischencopyrightconvergencegroupzumn bsp;urheberrechtimneuen kommunikatilnwumfeld,ibid,
2、s.837-839. x7参见俄科佩洛夫:俄罗斯的信息立法问题,寿仁译, 男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章明:internet:亮出黄牌反盗版大 战席卷全球,中国技术市场报1996年2023月31日。 x8bundesrat,entwurfeinesgesetzeszurregelungder rahmenbedingungenfuerinformationsundkommunikation sdienste,s.15-16,drucksache966/96.国内媒体盛传德国最近颁 布世界上第一部多媒体法,事实上至今为止德国只是把标准多媒 体产品与效劳作为一局部内容,列入信息效劳和通讯效劳法中
3、。 x9参见陈维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结束,科技日 报1996年12月23日。 x2023参见邹忭:论数据库的保护,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 1期。 x11stoegmueller,gruenbuchueberdieauswirkungevdes geistigeneigentumsaufdievonderamerikanischenregierung angestrebt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grurint. 1995heftll,s.855-856. x12前引x2,p.24。 x13前引x3,s.841-842. x14schrick
4、er,urheberrecht,kommentar,muenchen1987. einleitung,rdnr.1. x15dreier,urheberrechtinzeitalterdigitalertechno logie,grvrint.1993heft2023,s.742. x16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应该包括人间接地利用各种工具,比 如笔、或软件所创作的作品。因为这些创作工具是受人支配的。 因此,那种认为通过软件为某本书自动整理出一份的著作权 归或机器所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参见美尼葛洛庞帝:数 字化生存,胡泳译,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x17金渝林:数字化技术对版权的影响
5、,载新技术著作权 保护研讨会论文集,北京,1996年3月。 x18媒体(medium)在领域中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存储信 息的实体或介质,如磁带、磁盘、光盘、录像带以及广义的文件,书 籍等;其二是指信息载体或信息种类,如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和 图象。而多媒体技术中的媒体是指后者。故作者认为 “mu-ltimediawork译为“多形态信息作品似能更准确表达其含 义。参见冯玉才。信息高速公路与多媒体,信息与开发1995 年第1期。 x19前引x1,pp.43. x20前引x4,s.840. x21沈仁干:试论电子出版与版权保护,中国电子出版 1996年第1期。 x22乔海:多媒体呼唤著作权管理制度中国技术市场报 1996年2月8日。 x23前引x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