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法定途径思考建议 信访法定途径思考建议一、法定途径优先原那么及其法律依据。处理信访问题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要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定途径优先原那么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方面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要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只有法律对处理途径没有作出规定的诉求,才依照
2、信访程序予以受理和办理。法定途径优先原那么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三大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自程序的受理范围。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也作出援引性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为什么要实行法定途径优先原那么。X.法定途径优先是落实依法治国
3、方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强化法律途径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并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信访渠道只是处理缺乏法定救济途径诉求的补充手段,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部门和有关各方都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解决问题。要畅通法定途径,强化行政职能,实行诉访别离,不能用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X.法定途径优先是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的必由之路。对于法律已经规定处理途径的诉求,只
4、有司法机关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决定。信访部门没有处理信访诉求的职能,但在实际却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本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问题大量进入信访渠道,是对法律的漠视和误解,人为造成信访事项在部门之间“空转,降低了办事效率。根据职权法定要求,要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要健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定途径处的作用。X.法定途径优先是信访工作回归使命的必要保证。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工作的法定职能是听取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与立法意图相悖的是,在信访部门接受的事项中,权利救济的请求占了大头。一些群众在权力迷信的支配下,“信访不信法,通过上访寻求解决利益诉求;一些工作人员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往往不能有效引导这些诉求进入法律既定的处理途径,放任其进入普通信访渠道。“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边界不清,造成一方面是法定权利救济途径虚置,一方面是信访部门职能错位和力不从心。三、法定机关要大力畅通法定渠道。X.职能部门要推行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是要结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根据自身职能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