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法律翻译中的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法律翻译过程中从源法系到译入法系时存在的“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并提出了从词汇扩展、改变译者的传统地位与运用回译手段等来解决问题。关键词法系 专门术语不一致 翻译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2)01-227-02翻译的历史悠久,如果把手势语、图形文字之类的也算作语言,把符号翻译也算做翻译的话,那么显然,翻译的历史也就算是与语言的历史同时开始。法律翻译同样由来已久,法律翻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71年埃及赫梯和平条约(Egyptian-Hittite Peace Treaty)。根据Hilf,埃及赫梯
2、和平条约的两个官方翻译的版本(version),其中的一个版本以象形文字碑刻记载于数个埃及祠庙中,后被发现;另一个版本在赫梯首都博阿兹柯(Bogazkoy)出土的桌子上发现以楔形文字记载。奈达(Nida)曾于翻译理论与实践(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一书中指出圣经翻译的传统比任何一种可比的翻译均见长,可见奈达先生并没有注意到法律翻译的历史。但是,据笔者的知识及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高潮应该是从洋务运动才开始的。我国法律于晚清开始西化,借鉴了大量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甚至直接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移植了大量法律,法律翻译
3、亦由此大量开始。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翻译再次掀起了高潮。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本文所讲的法律专门术语的翻译主要立足于英汉、汉英两种语言。笔者拟对法律专门术语的翻译从法学视角做出分析,指出当前法律翻译中,从源法系 (Source Legal System)到译入法系(Target Legal System)中存在的“专门术语不一致(Terminological Incongruency) 问题,并试图在此与广阔读者一同探讨法律专门术语翻译的出路。一、什么是法律翻译中的“专门术语不一致 法律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翻译中的
4、“专门术语不一致就是指在翻译过程中,即从源语(Source language,下称SL)到译入语(Target Language,下称TL)的转换过程中,SL下的某一专门术语的内涵或外延在TL下发生变化。举个一般的例子来说,“capitalism一词的对应翻译是“资本主义。在英美国家人看来,“capitalism是一种经济制度,在这种经济制度下,生产、分配和财富的交换主要由私人或公司控制,在与之相反的制度下,财富往往由集体或国家拥有。但在中国人看来,“资本主义往往和不民主、剥削等联系在一起。再如,“feudalism一词的对应汉译是“封建主义。可是,在谈到英国法史,特别是提及财产法(prope
5、rty law)时,我们可以知道“封建主义这个词是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它一方面是一个自由人(封臣, vassal)对另一个自由人(领主, lord)的服从与服役,特别是兵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领主对封臣保护和供养的义务。这种供养一般是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可见“feudalism最初是法律概念;比照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封建主义这个意思后,我们发现这种“农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
6、“封建社会的概念那么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从这面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译者给出了某一词语的翻译,可是源语和译入语在内涵或外延上可能是不一致的。由于英语法律专门术语和汉语法律专门术语属于不同的法系、中英不同的法律文化、语言表达上的差异及法律翻译译者的专业知识水平、翻译方法、掌握的材料及对待翻译作品的态度等的不同,造就了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法律翻译中“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的客观的,不过,情况尽管如此,尽管Kuner认为同一法律的平行译本中意义的多样性是不可防止的。法律翻译中“专门术语不一致的问题可以从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二、从法学视角分析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本文所指的“法学视角主要从不同法系
7、和不同法律文化两方面来出发,从具体的个案分析着手,指出从源语到译入语过程中存在“不一致这一问题的客观原因。(一)从法系角度来分析新中国不属于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陈公绰,1993:30)。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法系。由于中国与英美分属于不同法系,因此,在汉语法律专门术语与英语法律专门术语上也就有不少差异。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例如Civil Law 这个词组在我国法律体系乃至在整个民法法系中主要是指与刑法或商法相对称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的民法;但在普通法法系中,这样的部门法是不存在的。又如,财产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
8、陆法系国家在用词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用“personal property和“real estate表述动产和不动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用“movable property和“immovable property表述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源语与目的语分处于不同法系之下,由于法系之间本身存在着的差异,这一法系下的概念也许在另一法系下是不存在的或者是不一致的。(二)从法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翻译的困难常常在两种法文化碰撞时出现(Smith, 1995:180)。笔者认为Smith这里所说的“困难应该是包括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这一现象的。举个例子来说,笔者前一段时间在总结“good 一词在法律英语中的搭
9、配及其含义时,分析过美国法律中“good Samaritan和“good Samaritan law这两个词。笔者分别将其拟译为“见义勇为者和“(美国的)见义勇为法。笔者在试着翻译good Samaritan这一短语时曾一时陷入了为难的两难境地。是自然沿用已为基督教徒所熟知的圣经经典翻译“好撒玛利亚人好呢还是另起炉灶用我们中国人所熟知的短语来代替好呢经思考后认为,还是选择后者为好,理由是中国民众恐怕对西方甚流行的圣经典故并非那样熟悉。正如在中国,连小朋友都熟知的“雷峰叔叔这个响亮的名字,恐怕在美国连大朋友也无从晓得一样。这个时候恐怕“直译法得为“意译法让路,笔者想到的是陆殿扬先生的名言:“Tr
10、anslate literally, if possible, or appeal to free translation.(如果可能就直译,否那么就采取意译。)美著名的翻译家 Eugine A. Nida 也认为,当直译会导致意义错误、形成语义空白或引起严重的意义晦涩等情况时,就应采取意译。这个时候,正是意译的时候。有了把“good Samaritans译为“见义勇为这个前提,“good Samaritan law也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译为“(美国的)见义勇为法了。然而,尽管笔者费力九牛二虎之力,还是不能精准地传达源语概念下所包涵的内容,因为在目的语下,根本就不存在good Samaritan
11、这一概念。这种“不一致是由于法文化不同使然。三、通过“词汇扩展来解决法律翻译中“术语不一致问题意大利有个谚语说:“翻译者,叛徒也。它是译者因不能尽现原作而发出的无可奈何的哀叹。然而,“哀叹之后,该译的还得译,该背叛的还得背叛。法律翻译者在不同法系间的语言之间来回穿梭,“创造性的背叛有时是不得已的、是必须的。不过,笔者必须向大家说明的是法律翻译译者的这种自由不能是无限度的,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更何况译者的自由岂能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较;通过“词汇扩展来解决问题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四、通过“回译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回译(back translation)又称“倒译。回译是检
12、查法律专门术语是否一致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例如在制作涉外公证书的译文时,“未婚公证书的标题应译为“Notarization of Being Single。“未婚不应译为“unmarried。婚姻状况大概有五种情形,已婚(married),鳏居(widowed),离异(divorced),分居(separate),未婚(single)。Unmarried 应该包括“divorced,“separate和“single。Unmarried是个模糊概念。倘假设将“未婚公证书译为了“Notarization of Being Unmarried,在回译时就会发现不准确的地方。再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13、制民事行为能力译为“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倘假设将译文回译,便会得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果。由此,译者会发现译文中的瑕疵。正译应该为:“with limited or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五、结语法律专门术语的翻译,像其它翻译一样,始于一种语言而结束于另一种语言,所不同的是译者必须熟悉由源法系(source legal system)到译入法系(target legal system)下的源语与译入语,必须熟悉大量相关的法律专门术语。法律翻
14、译中“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翻译离不开法学、语言学与翻译理论的支持,它的繁荣需要这三方一同为之做出奉献。参考文献:1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邓益洲.2002.社会呼吁高质量涉外法律翻译作品-小译法律翻译的标准. from :/chinalawinfo /research/lgyd/details.asplid=3046.3胡翠娥.论翻译实践和翻译批评中的“作者原意.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1).4戎刿.该直译时就直译.科技英语学习.1999(1).5屈文生,邢彩霞.法律翻译中的条款工程.中国翻译.2022(2).6Sarcevic, Susan.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