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抗诉申请书5篇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多篇) 武汉杨春平律师之 行政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文xx,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武汉XX县区xxxxxxxxxxxx。 被抗诉申请人:XX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XX市XX县区翠微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xxx,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人:XX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XX市XX县区腰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x,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长x,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县区汉阳大道xxxx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子xx,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XX市
2、人,住XX市XX县区杨汉湖xxx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xx,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县区马鹦路江腾苑xxx室。.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武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故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阳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和武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 人XX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辩论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XX
3、县区xxx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xx提供一份XX省XX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XX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xx的违建房19xx年被XX县区五里街处以1200元罚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本案所涉及的本应依法撤除的违建房,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如果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xx确实因违建房受到行政处分,被罚款1200元的话,那么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别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样的话,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xx手中根本不应该有一份XX省XX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即便是当场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 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
5、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xx手中也应该是XX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绝不应该是他向法院提交的XX省XX市行政性收费票据。XX省XX市行政收费票据是财政预算收据而不 是罚款收据,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不应该将其认定为罚款收据。换言之,本案涉及的违建房根本没有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分,依法应该撤除。 另外,被抗诉申请人XX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在一审、二审中一再主张本案涉及的违建房属于历史存量违建房,基于“一事不能二罚的原那么,应该保存不撤除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被抗诉申请人始终不能明确说明,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可以将本案所涉及的违建房定性为历史存量违建房。况且依据行
6、政处分“一事不能二罚的原那么,应该是指对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做出两次相同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案涉及的违建房已经做出行政罚款的处分,同样可以依法撤除,这样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二罚行政处分原那么。故被抗诉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及的违建房应该依法撤除。 二、原判决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规 定。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按照原XX市城市管理方法的第54条前半局部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0至200处以罚款及XX
7、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的规定“区、街、乡管理部门,对于个人建房的违章行为,应根据国发及第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出抗诉,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年月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申请人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 民三终字第号的民事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请求: 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邮政局的侵权事实。 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撤销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 3、诉讼费用应有邮政局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XX县区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
8、权而索赔一案,经XX省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XX县区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98000元。邮政局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月日作出 三终字第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邮政局对不构成侵权,遂撤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负担。 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 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
9、、卡别离的银行卡。 2、找时机把自己那张假“存折与真“存折进行调包。 3、用银行卡取走真存入“假存折的钱。 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 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别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别离账户无过错。 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
10、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外表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二审法院对该批复适用时断章取义。该批复的原文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假设干规定。中有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储蓄机构应当要求储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
11、和记载的内容在外表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由原文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批复的适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即,批复只适用于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和储蓄存单、存折的挂失。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证为储户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因此不适用批复。 其次,即使批复的适用面涵盖了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本案适用批复也属错误。第 一、国务院2023年4月1日实施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 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12、,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从上述规定可知,要实现个人 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审查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那么就不能实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意图。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 二、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条、第二款,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依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以上引述的两
13、个法律文件,分别公布实施于2023年、2023年,均晚于批复的时间,其中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与批复一样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因此,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说,还是从后法优于前法来说,均优于批复。 再者,从立法目的和信息技术开展来说,本案也不应适用批复。诚如以上所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立法目的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可以说,如果要实现以上两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储蓄机构在为存储户 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
14、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真实性审查,不但与规定本身相违背,也根本就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信息技术开展,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来说,到2023年已非常的兴旺和成熟,金融机构同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实行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已没有任何障碍,在政策上也没有相反规定。在此种背景下,如果还以让金融机构区分证件的真伪不公平为理由,而免去其区分身份证件真伪的法定义务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至于说,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邮政局没有与公安机关联网,无法进行真实性审查,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二、一审认定邮政局造成侵权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审判决只否认了三方面,却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成心忽略了一些已经查明,并且对案件的判决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从而导致裁判不公。 一审已查明,邮政局为案外人 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在2023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请书的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达,“本院经审 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根本一致。由这一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县邮政局在为案外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填制申请书,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无法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核了。因此,如果XX县区邮政局没有此违规行为,它只能为案外人开立一般储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