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XX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 一、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二、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土地登记方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土地登记工作应按照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 四、土地登记申请由窗口统一受理,并依据有关规程进行调查和权属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出让年限的; 5、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6、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7、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六、土地登记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七、土地登记后必须建立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以街道或街坊为单位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八、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登记方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土地登记资料应在办结完毕十日内整理完毕,并在十五日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