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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财税处理的探讨.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076501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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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财税处理的探讨尹高宜摘 要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深入和新金融工具准那么的修订出台,金融工具如何确认与计量发生了较大变化,股权投资企业在实务中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容易引发争论。本文从一个股权投资企业的视角展开,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处理方面提出见解。关键词 营改增 新金融工具准那么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财税处理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效劳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标准。紧接着财税2023140号文出台,对金融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做了进一步标准。财政部在2023年修订

2、发布了新的金融工具准那么,营改增后随即又出台新准那么,对股权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方面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本文将做一些探讨。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所占份额为20%,A合伙企业未上市。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原那么及顺序约定如下:第一,甲、乙合伙人按其在合伙企业内的实缴出资额之间的比例分配资本金及对应收益回报,直至足额分配,其中收益回报为各自实缴出资额8%结算天数365。第二,如经前述分配后仍有剩余,按合伙人甲、乙在合伙企业内的实缴出资额余额向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3、人乙分配咨询效劳费,咨询效劳费率为甲、乙实缴出资额余额的1%,咨询效劳费采取每年一期的形式支付,咨询效劳费=合伙人甲、乙实缴出资额余额年咨询效劳费率当期天数365。第三,如前述分配后仍有剩余,在甲、乙合伙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合伙人甲的比例为其在合伙企业内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至合伙人乙的比例为其在合伙企业内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其中,“结算天数是指自各合伙人实缴出资划款到合伙企业之日含起至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分配资金书面通知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合伙协议还约定,A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均由乙公司主持,甲公司仅出资,不参与日常管理事务,对A

4、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决策不施加影响。同时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有两种退出方式:第一,合伙企业向甲公司以投资本金及收益优先回报支付的方式,使甲公司有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退出合伙企业,并获得按照实际出资额与约定的收益率区间计算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归属于甲公司的收益;第二,转让其持有的A合伙企业的份额。二、甲公司对A合伙企业投资的分类甲公司对A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本文认为甲公司对A合伙企业的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那么,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实施了控制、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从字面上理解,当投资方处于“控制、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三种情形时,可以

5、认为对被投资方的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指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同时通过权力能够影响回报的金额。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指多个投资方按照某项约定或安排对被投资方进行控制,该约定和安排约束了投资各方须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决策,在没有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一个或多个投资方无法完成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指投资方能够参与被投资方的在生产经营、财务层面的重大决策,但不能控制被投资方,也不能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被投资方的情形。综上所述,结合A合伙企业协议,虽然甲公司持有A合伙企业20%的股权,但A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均由乙公司

6、主持,甲公司仅出资,并不参与生产经营和决策,因此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三种情形,属于“未到达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按照新金融工具准那么中的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且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包含本金和未偿付本金相应利息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照A合伙企业协议,甲乙公司在合伙企业收益分配上采取的是“门槛收益+超额收益的方式,当合伙企业获得可分配的收入时,首先按照约定的门槛收益率8%进行分配;分配后仍有剩余的,那么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按一个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后仍有剩余的

7、,那么继续按甲乙双方在合伙企业内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在分配方式上符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同时合伙协议也赋予了甲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退出合伙企业,退出的方式又以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率约定,符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以上可看出,甲公司应当将对A合伙企业的投资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三、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红的会计科目选择按照准那么,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现金分红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大局部教科书及准那么应用指引等解释性文件均将取得的分红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但甲公司如前文所述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其主

8、营业务与成立A合伙企业类似,即僅出资但不参与被投资方实际经营,甲公司经营模式以收取被投资企业分红和退出收益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认为甲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更适宜,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公允反映投资方日常经营活动甲公司作为一家股权投资公司,其日常经营为对外权益投资,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红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能恰当的反映日常经营行为,如果取得分红计入“投资收益,报表中更多表达投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不能公允反映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主营业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联系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9、%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税前列支标准与营业收入挂钩。被投资方分配给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其本质就是股权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结合第1点,在实际纳税申报时,目前的金税三期系统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仅与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校验,并未考虑“投资收益科目,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将分红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也省去不少纳税申报时的不便。四、甲公司从A合伙企业取得分红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的处理甲公司从A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2336号文和140号文的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是

10、企业购置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投资方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配,与被投资方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貨币资金购置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效劳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效劳缴纳增值税。常见的收取固定股息或固定保底利润的形式主要包括:投资回报不与被投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根据企业投资收益或亏损分配、保本保收益承诺、定期支付固定收益、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从A合伙企业约

11、定的分配收益的内容看,门槛收益+超额收益的模式有一点类似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但本文认为甲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不属于收取固定或保底利润,主要表达在以下几点:第一,从A合伙企业协议看,只有合伙企业获得可分配收入时才进行分配,并不符合“定期分红。第二,只有A合伙企业通过经营才有收入,才可触发分配条款,可判断甲公司的投资分红与A合伙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并且承当了相应风险。第三,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保本保收益,不属于保底利润。第四,虽然合伙协议约定了甲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退出合伙企业,但仅仅是作为对合伙人权益的增信保障措施,并不能认为是事先约定了回购。综上所述,甲公司从A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属于收取固定或

12、保底利润,无须缴纳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这项规定旨在防止重复纳税,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先分后税的税前利润,从法理上来讲,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分得的投资分红就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否那么就会造成税源的流失。因此本文认为,甲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从A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税法对居

13、民企业从合伙企业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常常产生争议,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不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处理。为了防止争议,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法规定。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这仅仅解释了这两类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未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予以明确。第二,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此处“符合条件应当细化,明确何种情况属于符合条件。第三,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实体穿透的规定应更完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合伙企业不能适用实体穿透的相关政策。作者单位为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参考文献1 周小芳,任学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J.中国商论,202316:172-173.2 刘世力,叶飞.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是否免税N.中国税务报,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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