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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贸易反制的国际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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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贸易反制的国际法依据摘 要在我国第四届法律外交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讨会上,针对中国贸易反制的国际法依据提出了相关理论,详细地阐述了中国所采取的贸易反制措施。文章结合中美双方各自所采取的税收措施,探讨了双方做法是否符合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并且提出了假想如果双方所推行的措施并没有实施,是否构成国际贸易组织措施规那么。关键词 中国贸易反制;国际法;税收措施中图分类号 F71美国提出了500亿美元,采取25%加税,中国为了更好地应对采取了提高关税的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严格按照国际法依据进行,中国所提出的反制措施,是对美方所提及的中美贸易摩擦新的应对方式,贸易战是由美国挑起的,中国对贸易反制这一理

2、论的态度需要始终如一,中方所提出的关税清单,主要出发点是基于不得不做出的必要反制,属于正当贸易防卫。所有的行动对策,主要立场都是为了保卫国家的尊严和人民的切实利益,所采取的反制措施是理性的、冷静的,并且充分考虑了各方企业开展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能够充分地表达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形象。1 中国贸易反制与国际法1.1 中国贸易反制与保障措施协定结合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可以得出中国结合保障措施协定的第8.2条规定所采取的终止和减让的措施具有合法性,但是,中国想要借助第8.2条作为贸易反制措施的主要依据,还需要创造更多的依法条件。首先,需要双方在一个月内实现相互补偿协

3、议的内容。其次,在中止减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获取国际贸易货物理事会的支持。最后,在终止减让措施实施的三个月后需要得到国际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认可,才能够实施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开展情况看,我国想要引进第8.2条作为反制措施,第一个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但是后两个条件仍然有待完善,受这一开展情况的影响,美国单方面认为效益措施的开展很难形成法律保障,需要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国际争端解决部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做出正确的评判,因此中国想要通过保障措施协定的第8.2条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开展。1.2 中国贸易反制与WTO协定中国想要采取适当的防范手段预防美国的全新贸易措施,还需要寻找更多的法

4、律途径,这里参照国际贸易协定的第九条第三款法律内容寻求义务豁免权,结合当前的中美贸易关系看,想要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协定处理好中美的贸易关系是存在可能的,但是结合国际贸易协定的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看,中国目前急于针对美国提出的加税措施,在国际组织机构中取得豁免权,这就需要在商品贸易过程中将货物交接到国际贸易理事会。理事会会在三个月内将货物审议提上议程,將所得的审议结果报告上交到部长级会议,最终的豁免权决议由各国成员3/4进行表决。但是结合国际贸易法看,第三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部长级会议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在请求豁免权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尚未结合该项法律条款提出豁免权请求。1.3 中国贸易反制与

5、DSU第23条结合当前我国所提出的假设措施看,其与DSU第23条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我国贸易反制措施开展的主要核心,在DSU第23条中明确地规定了双方所制定的加税措施是被禁止的,但是作为反措施,中国的贸易措施制定是否与国际法明确规定存在契合性,这一判断结果对中美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有着极大的影响。在DSU第23条中明确地规定了双方在没有经过国际贸易组织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够单方面的采取反措施或者报复性措施,而美国所提出的加税政策已经违反了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那么,因此,美国只能通过DSU所设定的解决途径,进行措施开展,不能够单方面地制定报复措施。鉴于这一开展情况看,在23条的约束下,中国所制定的贸易措施

6、已经具有国际方案上的正当性,在进行反措施制定的过程中,可以从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分析。2 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2.1 法律解释想要论证中国贸易反制措施的合法性,就需要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三款的规定,将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定,作为主要解释内容,并且结合相关的国际法规那么进行详细解释,将一些“重大违约或“危机情况直接引入国际贸易组织的提供通道中,但是在采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解释对象,条约解释的主要对象可以是措辞含义,也可以是条约、条款之间的关系。在解释DSU第23条的法律内容时,需要讲解的是对象作为该条具体条款的主要含义,条约解释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条约约文的文义解释。

7、结合DSU规定,如果成员方想要提出纠正其他国际成员的违规行为,需要寻求协定利益路径,减少经济损失,在规那么引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解释条约约文的文义,如果中国认为美国所采取的关税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协定,就需要结合DSU的法律条文要求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对于美国行为进行约束。2.2 法律适用想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论证中国贸易反制的合理性,就需要明确“重大违约或“危机情况,适用于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进行法律适用路径的探索过程中,不能再按照DSU的第23条规定,如果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延续以上的规那么路径,那么特别法将优于一般法。当然一般法同样存在适用性,在特别法出现严重的制度缺失的情况

8、下,一般法甚至可以代替特别法,一般法规自动填补当前的空白贸易事项,国际贸易组织法规定属于特别法,一般国际法那么属于一般法。如果将“重大违约或“危机情况作为一般法规那么进行论述,存在着不合理性,想要助力中国贸易反制论证的合理性,就需要论证国际贸易法中并不存在“重大违约或“危机情况,但这一内容与当前的国际贸易法规那么存在着矛盾,即使事实上已经存在了违约的情况,但这一情况依然要结合国际法案件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成员方不能单独地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从这一开展形势看,很难直接判定国际贸易法中在“重大违约或“危机情况,缺少处理方法,想要以一国不得援引危机情况作为解除危险的理由,就需要判定,我国所执行的贸易措

9、施是在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迫切的排除外来因素所带来的国际危险,并且判定该行为并不会损害承当义务对象国家的根本利益。结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5条的明文规定,在进行双方“危机情况行为不法性解除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参照GATT1994第2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合理性,但是在该法律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条件。3 中国反制措施开展的国际法律依据3.1 美国态度美国公布对华商品加征关税后,中国政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考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制定出了反制措施,但是美国却强烈指责中国的反制措施,认为中国的反制行动没有任何的国际法律依据。对

10、此,我国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提出了依据国内法律,单方面的加征关税的措施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行径,不存在任何的国际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美国所参照的“301调查,主要指的是美国总统可以采取任何报复措施控制进出口权限,也就是说“301调查是美国单方面的贸易行动。对于单边规定,国际贸易组织认定,如果不先取得国际贸易组织的批准,对于贸易组织成员国采取贸易行动,属于违反国际贸易组织协议,并且美国在签订国际贸易组织时,总统曾经向国会提交过行政声明,承诺不会通过“301调查单边贸易向其他国家采取违反国际贸易组织的贸易行为,因此,美国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国际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那么,中国有权按照世界贸易组

11、织的相关规定采取反制措施。3.2 中国态度我国的很多专家认为,面对咄咄逼人的美国,中国所采取的贸易反制措施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主要途径,也是防止我国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主要方式,在维护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地位的同时,采取反制措施,还能够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有序进行,在当前国际贸易规那么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中国需要制定出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反制措施,切实维护国际贸易组织的高级地位。同时,借助这次中美贸易之间的摩擦,中国还需要为国际贸易组织规那么的完善做出相应的奉献,贸易战充分凸显了国际贸易组织规那么中所存在的制度缺失,国际贸易组织在进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在极端开展情况下需要采取的自救措

12、施,因此,中国反制贸易的推行,不仅是维护我国自身的利益,还是保证国际社会公平开展的主要依据。中国需要始终保持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与美方进行谈判,想要制定出合理的法治举措,就需要充分了解美方接下来所要采取的行动,防治措施的推进,需要主张经济全球化开展,得到国际相关法律组织的认同和支持,为了更好地调节中美贸易关系,需要了解美国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贸易组织规那么,以及一般国际法之间所具有的联系和问题,美国当前的贸易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那么,在对数量眾多的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的情况下,中国贸易反制需要结合国际法依据,从国际贸易组织的体制内提出不同类型的理论依据。4 结 论在探索中国贸易反制措施

13、的国际法依据的过程中,需要站在实证法的层面,严格按照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借助相关的法律文本争取豁免程序,促进中国贸易反制措施的正当化开展,在得到相关的法律结论同时,还需要引入“重大违约和“危机情况等国际法那么作为法律解释的主要依据。“危机情况是属于国际法案中的规那么,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责任,中国想要假定“重大违约和“危机情况等规那么已经构成一般法律规那么存在着阻碍,因此,需要协调其与国际贸易组织可适用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参考文献:1刘敬东.中美“贸易战不是单纯的贸易问题J.人民法治,2023(5X):14-18.2彭德雷,周围欢,杨国华.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平安审视基于美国“232调查的考察J.国际经贸探索,2023,34(5):91-104.3梁忠.美国发起对华贸易战,中国商务部列出反制清单J.中国禽业导刊,2023,35(6):61.作者简介牟艳燕(1991),女,汉族,山东滨州人,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目前就职于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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