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评价与平安许可五篇范例 XX省涉路工程许可平安技术评价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XX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标准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平安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平安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根底
2、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平安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平安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以下重大涉路工程工程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2023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
3、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方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工程外,其他涉路工程工程的平安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平安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平安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平安技术评价中介效劳。 第八条平安技术评价
4、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工程(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工程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标准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工程(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
5、越、电缆穿越等)。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工程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标准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评价
6、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平安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工程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标准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工程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标准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
7、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工程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标准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技术评价报告及其结论确实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方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平安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影响较大且技
8、术复杂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平安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工程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工程平安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平安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工程的平安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XX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方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平安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XX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