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窗口效劳四制度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到各级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效劳标准、及时高效的原那么。各级机关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
2、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 ,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 、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各级机关直接效劳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效劳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根据单位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
3、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通过 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 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答复;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相关的 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审批特别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工程)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平安、救灾赈济、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第三条各级机关对各类
4、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机关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条各级机关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对下级机关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条各级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工程办理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依据、
5、申报条件、实施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 ,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效劳窗口、办公场所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编制工程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协办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结的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各级机关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6、,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级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级机关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 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假设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和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到机关效劳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时办结。 第十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
7、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级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效劳承诺制 第一条效劳承诺制是指各单位履行面向社会和公众效劳职责的各科(室)及下属职能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效劳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效劳承诺的原那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效劳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
8、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效劳标准。 第四条效劳承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和效劳对象。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效劳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效劳承诺的内容。以提高公共效劳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效劳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效劳标准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过失在我这里发生。 (2)效劳效率承诺。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办结事项及时告知效劳对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
9、理或按时办结的,应提前向效劳对象说明理由。 第六条效劳承诺的要求: (1)即时效劳。工作人员对效劳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全程效劳。工作人员对效劳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效劳,保证效劳收到实效。 (3)标准效劳。工作人员对效劳对象依法提供标准有序的效劳,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效劳对象利益。 (4)高效效劳。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效劳,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效劳对象多办实事。 (5)廉洁效劳。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严防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责任
10、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赋有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以及其它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 、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
11、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建议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或者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 (2)应当场办理而成心不当场办理,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12、(3)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的; (4)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成心推诿刁难或作风粗暴、效劳态度生硬的; (5)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报告或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7)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屡次申报得;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成心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8)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的;(9)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相对人礼金、礼物,或参加由行政相对人支
13、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的; (2023)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情形的。 第六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八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开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方法和XX县区行政问责暂行方法予以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窗口效劳投诉
14、制度窗口效劳投诉制度 为加强窗口效劳工作,进一步提高窗口效劳质量,使投诉事件得到公正、快捷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受理部门及 受理部门:县局监督室 投诉 :72241 37、7224138 二、投诉方法 效劳对象到户籍窗口办理事项时,认为窗口工作人员在效劳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对办事程序、效劳态度有异议,均可投诉。 投诉可采用口头、 或书面形式。投诉时,应告知投诉者的根本情况、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三、投诉受理 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 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
15、场答复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作出受理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期限 决定受理投诉后,由县局监督室和有关窗口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一)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投诉事项办理完毕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或 告知投诉者,并将投诉办理材料移交监督室归档备查。 五、投诉处理 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部门,一经核查属实,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投诉者对处理意见不服并能够提出充分理由的,监督室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一)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部门,情节轻微的,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二)经核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部门的,情节较重的,进行批评、通报,责令其限期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