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不合格药品的管理,防止和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药品质量和使用平安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及其实施细那么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 (三)内容 1、质管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2、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3、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4、质量负责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 5、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6、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