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平安管理要求 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二、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平安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平安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
2、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四、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根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平安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平安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
3、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平安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平安技术规程的规定。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那么,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八、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