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开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以下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的文化娱乐工程比赛活动; (三)营业性餐厅
2、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平安。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开
3、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分。 第七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开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开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
4、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分。 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
5、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平安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
6、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文化
7、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
8、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治安管理许
9、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时,必须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九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
10、员上岗执业。 第二十条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一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定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
11、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喔凯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必须
12、由承办单位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演出许可证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布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文化
13、娱乐工程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范围的文化娱乐工程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区、县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始得举办。其中以广告性赞助形式举办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广告性赞助费必须纳入主办单位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报表,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
14、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十五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撤消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