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陈述权。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 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 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 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 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
2、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对各种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2023、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消灭证据;不得与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阻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 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单位: XX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第二篇: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
3、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二)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三)生活卫生保障。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五)检举、控告、申诉。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等侵害
4、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押人员发现看守所民警贪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诉讼权利。 1、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 2、有权聘请辩护律师; 3、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5、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6、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中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5、,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8、羁押期限期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9、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香烟、打火机等违禁品;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保护公共财物;按时就寝;通过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看守所秩序; (二)学习改造。主动接受看守
6、所的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坦白自首。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积极检举揭发监区内外犯罪行为,劝阻他人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 (四)报告制度。发现在押人员生病、违反监规、预谋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监区等其他行为要立即报告或制止; (五)禁止串供。在押人员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或口信等;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遵守的义务。 XX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三篇: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你有以下可
7、以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你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 一、你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你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供翻译帮助。 二、如果你是聋、哑人,可以请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 三、你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己或由亲属代为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四、你可以拒绝答复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五、在核对讯问笔录时,你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请求办案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过失,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六、你有权知道检察机关收集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七、你有权自己行使辩
8、护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随时委托以下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你的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你单位推荐的人; 3、你的监护人、亲友。 八、你如果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九、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可以会见你的律师。 十、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十一、当你发现办案人员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当你得知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
9、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你的公民诉讼权和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如受侵犯,你有权提出控告。你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就你涉嫌犯罪的情况,如实答复办案人员的讯问。 二、就你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 三、经你核对无误的讯问笔录、自行书写的供述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你如果被羁押,要严格遵守看守所规定,服从公安干警管理。 五、你如果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你将被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责令你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
10、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六、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你将被逮捕。 第四篇: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
11、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
12、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过失,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3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13、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30条) 注。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或向被害人宣读,笔录中要表达出来。 第五篇: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14、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白。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白。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答复。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答复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过失,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