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开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
2、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3、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 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工程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程部的工会组织应当催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工程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催促解决。 第十三条 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