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居间和参谋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效劳的原那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并由承诺人履行承诺。 业主或总承包方: 承诺人或单位: 工程名称: 居间人:(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承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按本工程量的总造价(具体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支付 0.3%给居间人作为酬金。 二、居间人酬金付款方式,具体支付时间: 按照建设单位支付承诺人之后,承诺人支付 万元现金,工程预付款到账时支付预付款的 %,余额按进度款支付 %给居间人,直到工程
2、实际总额的 %,支付完为止。 三、居间人促成承诺人单位与业主方或合同成立的承诺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承诺人单位提供给业主方的结款银行账户,其中办理的银行到账提醒业务,必须由居间人提供 号码(以便资金对双方透明)。 四、如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不按本订立约定的条款和时间支付酬金给居间人时,居间人可阻止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正常施工,因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违约给居间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全部承担赔偿。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向居间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承诺人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仲裁或申请支付令,并承担工程总价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放弃一切抗辩权力。居间人也有权委托业
3、主方在施工承包工程款中扣给居间人。 五、本居间酬金税金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强缴纳,居间人无须向承诺人单位出具相关票据,对居间方有无备经营内容无提出具体要求和异议。 六、(1)该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委托以上居间人联系取得本工程工程。(2)居间酬金以现金支付或以转账方式转入居间人指定的个人账户。(3)本承诺书受益人所获得的居间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回。 七、居间人有责任保证承诺人与业主的关系和义务,以及资金平安性,居间人保证本工程工程在合同生效四十五天内前开工,假设到时不能开工,居间人退回人民币壹拾万元给承诺人。 承诺人单位: (签章)承诺人: (签章)身份证号:联系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