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094186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例文本天津市民政局.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例如文本 - 天津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总那么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

2、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

3、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325人;理事董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方案;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

4、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一理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12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

5、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

6、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董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单

7、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方案;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的,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

8、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

9、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效劳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10、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方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盈余不得分红。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其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填写第一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

11、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1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那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第三十九

13、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总那么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