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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地使用权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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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在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作了较大的内部改造,实行了“集体所有,农民使用收益的制度,其结果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开展,提升了农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我国目前实行的以土地承包经营制为核心的农地使用制度,是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的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它的产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方案实施的,而是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力量推动逐步建立的,加之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持,从而使该制度具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深层次缺陷,已经愈来愈难以应对未来对于目前,“三农问题的挑战,也难以担负在农村深化改革的重任。 在人们热切期盼中,202

2、2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但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章还存在着缺乏,如没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事实上缺位的问题;没能解决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市场的问题;没能正确处理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没能解决农村土地的抵押融资等问题。此局部内容很难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和能够适应今后农业开展的客观趋势。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一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开展。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社会开展的实际,通过检讨现行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中的缺陷,梳理出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重构的根本思路。本文分四局部,另外还包括引言和结束语。 一、重构我国农地使用

3、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矗重构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必须处理好效益和公平之间关系,效率与公平一直是一对矛盾,但是两者的“博弈过程,也结识了一些规律的互动,一个社会的发端往往是从效率原那么起步的,当社会财富积累开展到一定程度,公平问题就突出起来。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据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公平的程度,效率优先原那么是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表达。同时,对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关系,也必须认识到当前物权法的开展:从“归属中心到“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我们的注意力不应当因为到底土地归谁所有才合理而受到影响,无视了对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理性思考。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而不在于所有权的

4、变革问题。此外,本局部对农地历史功能的转化以及改革现行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迫切性、重要性也进行了阐述。该局部是本文立论的理论基矗 二、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美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及时创新以及美国政府围绕农村土地制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法律、政策,是美国农业成功的最根本的开展动力与强有力的推动源。研究美国的农地制度,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日本与中国的农业虽然处在不同的开展水平上,但在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都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经营规模狭小;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因此,日本农地制

5、度的演变过程有许多方面是可供我国所借鉴的。从立法参考角度而言,由于中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在总体历史背景和经济开展趋势上具有最高的相似性,台湾地区能够在20世纪下半叶创造了令人惊叹的经济奇迹,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是重要原因之一,台湾地区历次土地改革中的土地法律体系的建设历程,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三、我国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的一大特点就是国家对农村基层制度控制的逐步放松以及乡村社区权利的加强和地位的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几种主要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形式有:均田承包制、“两田制模式、“四荒使用权拍卖

6、、贵州湄潭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土地股份制模式等。同时,现行我国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局限性也日渐暴露: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集体所有权被虚化;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土地流转十分困难,资源配置效率低;司法解释、政策先行,法律规定严重滞后;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混乱,不利于农村城市化开展;行政干预过多,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质主体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制度的缺乏等。 四、我国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立法的建议。在法律上明确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保障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地开展;在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委会;建立健全更为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使农村土地市场化等。同时,通过建立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化解可能发生的风险。 上一篇:监理制度下一篇:三会一课制度实施方案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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