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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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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附件1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目 录目 录- 63 -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

2、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

3、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

4、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右侧新增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

5、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

6、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表2-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 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

7、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

8、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

9、: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

10、(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Q1180180Q1600600Q12100Q12100最大Q2Q2300300Q21200120

11、0Q23000Q23000突水量Q3/(m3h-1)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

12、.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

13、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

14、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二节 基础资料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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