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xx年13号),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局部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xx年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23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承办银行 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先
2、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老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
3、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缺乏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根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
4、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局部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那么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算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
5、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四)本息归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归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归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归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归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归还局部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财政政策 (一)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
6、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教育厅从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中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局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中央和全省各级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XX省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假设超出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局部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假设低于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缺乏局部由经办银行XX县区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方法按中央有关管理方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二)管理平台。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及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归集等
8、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xx年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根底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文件要求和受经办银行委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9、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银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防止重复贷款。 (三)财政管理。省及有关市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及时足额安排、拨付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以及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并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四)学校管理。考生学校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与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
10、审批和发放工作。高等学校要及时足额安排学校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催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财户信息等资料。 (五)监督管理。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催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效劳、提高工作效率。银监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效劳体系,
11、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效劳开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23年秋季开学前,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会同经办银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
12、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三)确保可持续开展。国家开发银行XX省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 (四)继续做好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内容总结(1)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2)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xx年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根底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4)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