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桥梁养护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平安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局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
2、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
3、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方案,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
4、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方案和技术标准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案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平安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领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
5、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防止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领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领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平安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平
6、安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平安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平安责任书,确定平安责任人。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
7、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平安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
8、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9、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平安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