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B)。A.犯罪嫌疑人B罪犯C犯罪分子D被告人2侦查人员或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D)。A.调查笔录B庭审笔录C评议笔录D讯问笔录3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包括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和(A)。A.司法机关B事业机关C立法机关D党委机关4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是(B)。A立案、破案文书B侦查文书C预审文书D强制措施文书5不起诉决
2、定书中,对当事人使用的规范称呼是(C)。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不起诉人D人犯6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指刑事(A)。A判决书和裁定书B裁定书C判决书和决定书D判决书二、简答题7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功用。参考答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
3、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8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参考答案: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律师制作实务文书,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律师制作实务文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9简述公证申请书的概念和种类。参考答案: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我国现行的公证申请书有两种
4、形式,即文字形式和表格形式。三、写作主题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张弘担任审判长、李丽、武鸣担任人民陪审员,吴依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郑X宇、郑军诉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姚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年月日作出包括以下内容的判决:一、限姚平、郑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宇、郑军借款47万元;二、前述借款的利息,按照中
5、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郑宇、郑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姚平、郑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元,由郑宇、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在该院20年度的民事一审判决中,本案判决书的案号编为第号。具体案情如下:姚平与郑业系夫妻关系,20年9月29日,姚平、郑业向郑宇、郑军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年9月29日至20
6、年10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未按期归还,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仍按月息3%计算。同日,郑宇、郑军分别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现金方式出借给姚平人民币47万元、3万元。20年2月17日,姚平、郑业偿还郑宇、郑军3万元,其余款项未还。20年10月26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宇、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立即归还郑宇、郑军借款人民币47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年10月24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作
7、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50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3万元利息后实际只出借47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宇、郑军与姚平、郑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
8、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请求中,除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外,对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郑宇,42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X市区栖霞路160号。郑军,44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姚平,40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郑业,38岁,女,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郑宇、郑xx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40岁,男,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平、郑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35岁,女,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9、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10、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答题要点:(一)首部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区人民法院”;第二行写为:“民事判决书”。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原告郑宇,男,42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原告郑军,男,44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平,男,40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被告郑
11、业,女,38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原告郑宇、郑军与被告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理由。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判决结果。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寨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三)尾部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
12、费9502元,由郑字、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写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和法院的名称。应当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的空行左上方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四、写作辅题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20年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徐飞、鲁达、蔡军、陈华等人先后两次在县镇海景宾馆207号房间内进行商议,准备在王光开设的赌场中使用电子诈赌设备骗取安徽籍赌客的钱财,而且对各自的
13、角色进行了分工,决定由蔡军负责落实了场地,鲁达负责安装及操控诈赌设备,通过激光扫描、分析得知用于赌博的骰子系单数或双数后,发信号告知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徐飞、蔡军、陈华并由他们实施押注。约定诈赌所得由四人平分。20年1月15日,案发当日下午,鲁达提前到县镇雾山村一处工地,将诈赌设备安装于事先由蔡军和安徽赌客于进等选定的赌博场地中,并守候在赌博场地的隔壁,以待赌博开始后使用该设备进行分析、传送信号。随后,徐飞、蔡军、陈华和于迸等安徽赌客先后到达赌场,一起采用“赌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徐飞“摇碗”,安徽人于进等五、六人“喊点子”,徐飞等人根据接收到的由鲁达发送的骰子单数或双数的信息来决定赌注的
14、大小,共骗得安徽赌客于进等人人民币15余万元(其中安徽赌客尚欠7万元)。该场赌博结束后,安徽赌客一方因怀疑赌博中有人作假,当即撬开赌桌并在桌内发现了诈赌设备,遂阻拦欲离开现场的徐飞等人并要求退还所输的赌资。后由蔡军、陈华和王光、于进等人一起至镇嘉义茶馆进行协商处理,并由蔡军出面将徐飞所赢的8万元退还于进等人,其余所欠的7万元则清零。接于进报案后,公安局于20年1月17日将徐飞、鲁达、蔡军、陈华抓获,并于当天将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于进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丁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徐飞、鲁达、蔡军、陈华的供述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徐飞、鲁达、蔡军、陈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涉嫌诈骗罪。20年1月23日,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件编号为公安局当年提请逮捕类第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如下:蔡军,男,1970年12月20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广阳路124号,汉族,无业。陈华,男,1972年11月13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清华路33号,汉族,无业。徐飞,男,1973年11月24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X市县清华路54号,汉族,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