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沟地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全市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农夫增收,稳固退耕还林成果,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治沟造地工程包括新建治沟造地工程和恢复治沟造地工程。新建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闸沟造地、沟台地、河滩造地、新建中小型淤地坝、水毁重建等;恢复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水毁河滩地修复、盐碱、荒芜、破损的中小型淤地坝修复等。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沟道造地工程规划、规划、协调指导、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治沟造地工程规划、规划的编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自查自验等建设管理工作。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需坚持
2、“八配套,“三清楚,“一保持:即田、坝、路、林、渠、排水、退耕还林以及产业进展相配套;新增面积清楚、工程量清楚、投资额度清楚;保持原有植被不破坏。 第四条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年度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修具备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六条治沟造地工程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需到村到地块,实行勾图制作和微机管理,必需与国土部门其次次土地调查资料紧密连接,确保新增耕地
3、数量。规划要优先考虑人口集中、人均根本农田缺乏2.5亩、适宜进展农业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加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县区水利部门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蹲点负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组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施工所。 第九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原那么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规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状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十
4、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配套资金比例依据各县财力确定。年度规划下达后,市、县区要乐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当进行。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十一条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支配。 第十二条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峻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依据国家根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
5、十四条治沟造地工程实行公示制,要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担当治沟造地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市、县区水利部门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把握,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订正。 第十六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需具备水利水保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治沟造地工程防汛工作统一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平安直接责任人是项目法人,工程运行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平安直接责任人是治沟造地工程产权全部者或经营权全部者。 第十八条治沟造地工程验收分自查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自查验收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相关单位参与。市级验收由市水利、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