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壁垒综述 ips协议中并无明确条文规定强制许可,而仅在其第31条规定的“其它使用中暗含了这一制度。即使如此,对强制许可的实施还设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其中第3l条(b)款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下除外。从这条我们解读出,一国要实施强制许可,首先要通过多方努力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下不需要经过同意,但是trips协议协议却未对“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作出界定。另外第31条(h)款规定,实施强制许可要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但trips协议却并未对“合理费用的额度作出相应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费用的“合
2、理额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界定,权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将费用定得比“合理程度、可接受程度要高的多;而需要实施强制许可的一方往往是不兴旺国家,这种高昂的费用也会让他们止步于强制许可。可以说,强制许可缺乏切实可行的根底。 (三)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过度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为有效阻止对知识产权的的侵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而采取。虽然trips协议规定申请人依申请采取边境措施时要有合理的理由,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担保,但这种表述过于模糊,没有一定的标准,所以实践中可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这也不可防止地导致有些申请人
3、出于恶意中请采取边境措施。而边境措施一旦采取,将会增加被申请人的交易成木和交易风险。另外,在“依职权的情形下,只要主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就可以申请采取边境措施,并不需要书面申请。这种更简化的程序使得边境措施更容易被滥用。一旦边境措施被滥用,被申请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综上可以看到,tr1ps协议虽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层面上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由于其中一些条款的模糊性,客观上加剧了兴旺国家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而这种负面作用与trips协议木身的宗旨和目的是相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过高以及过度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不能有效鼓励知识产权的流通,反而阻碍了国际间的自由贸易。 知识产权壁垒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附产品,trips协议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实施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是兴旺国家,而知识产权壁垒的受害者是开展中国家。开展中国家应该争取国际条约的谈判权,制定与开展中国家开展阶段相适应的条约,从制度上消除知识产权壁垒存在的根底。另外,开展中国家不应过度依赖别国的知识产权产品,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从根本上消除知识产权壁垒的存在。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