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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之加班时间离岗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114106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9.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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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班时间离岗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因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该损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径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予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内,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问题一:加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接孩子,是否属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陈某是在某鞋厂的加班时间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的行为并非发生在

2、工作场所内,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因而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陈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法院判决维持A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问题二:该案是否可以适用“视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将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作为工伤看待,属于准工伤。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严格规定,

3、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在“视同工伤的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工伤。问题三: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要求,也不管责任归属,只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需审查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即可,无须考虑陈某遇难之地是否是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陈某在加班时间擅离岗位,很明显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当天的下班时间,因而,陈某也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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