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那么全文5篇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2313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那么已经学校十七届二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1河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那么 (2023年12月22日河南大学十七届二次 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
2、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准那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2第四条教职工
3、代表大会的组织原那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开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4、(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沟通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代表 第七条代表的资格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中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5、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九条代表的比例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教职工人数6%左右比例确定。 第十条代表的结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代表的任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4第十二条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
6、,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代表的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
7、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开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 5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和中层主要负责人等;特邀代表一般指未被
8、选为正式代表的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 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四章组织规那么 第十六条学校的职责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那么,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届期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9、。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数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
10、执委会)。执委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职责。 7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担负与学校的沟通职能,及时反响学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意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负责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假设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工作职责。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
11、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催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委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根据需要,向大会或执委会报告工作;办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第二十三条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8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
12、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催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提案 第二十四条提案的征集 提案小组或校工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根底上,按要求填写提案表。
13、 代表团初审后,由代表团团长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统一提交。会议期间征集的提案在会议结束时提交。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要求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个 9局部。 提案应有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名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主提案人必须是正式代表。第二十六条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与立案。 提案立案的原那么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和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
14、或作用。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按程序转交和办理。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立案。 对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提案,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答复。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提案的转交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提案转交党政办公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呈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办理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答2023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商处理。 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