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XX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方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置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那么。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置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
2、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具有XX省农业户口并在XX省区域内购置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置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置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 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22元、2500元、2022元、202300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规定。 第九条有效时间。实施时间为4年(202223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凡在规定时间内,购置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置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置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置人
3、的根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财政部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置人应当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置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置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根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置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置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置人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
4、%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置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置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置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置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置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置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
5、原因。 (三)县财政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置人的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置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置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置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平安运行,并及时足额发放到购置人手中,同时结合商务局对产品购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