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
2、,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那么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局部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局部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
3、行)。 (三)尾部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本卷须知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根底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那么不应确认。表达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4、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那么的表达,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