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市场开发的工作意见 自19x年7月宜政发(19x)14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才流动社会化调节机制逐步开放人才市场的意见下发以来,我市人才市场取得了健康快速开展。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现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XX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本意见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效劳在内的人才流动体系。 二、市人事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其主要效劳范围除宜政发(19x)149号文件中规定的效劳功能和效
2、劳对象外,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开展人事代理; (二)开展毕业和双选就业指导; (三)开展人才测评; (四)开展人才流动法律、政策咨询; (五)依法从事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 (六)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等活动; (七)开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四、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效劳中心,担负全市人才流动效劳工作。受市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行使局部管理职能。 五、市人才效劳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以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
3、费出国留学人员;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市属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其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其他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后,原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人才中心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的,市人才中心可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 六、成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颁发人才中介
4、效劳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举办专业、行业性人才交流会或招聘活动,必须经市人事部门审批,并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通过委托人才市场、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新闻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及其他招聘形式进行。向社会组织人才公开招聘(包括去市外招聘),必须经市人才中心批准,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和有关待遇等情况。 2、需要通过新闻媒介(报刊、播送电视等)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的,由招聘单位向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出具市人才中心批准的文件。 3、用人
5、单位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也不得向应聘者以证件、实物等作抵押。 4、招聘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5、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擅自离职的人员。 6、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应在人才市场场内进行,并在30日内向市人才效劳中心书面报告招聘结果。对录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流动(就业)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九、人才应聘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不得擅自离职,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
6、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机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十、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技和管理人员,可采取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按辞职及重新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也可通过市人才效劳中心直接按调动方式办理流动手续。 十一、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含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其事关系一律由市人才效劳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十二、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效劳中心代理的中方人员,在解聘或聘用合同终止后,均进入人才市场重新自主择业。 十三、市人事部门对人才中介组织实行年检。 十四、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标准行为,对违反规定从事人才招聘或人才中介效劳
7、活动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市人事部门的批准,擅自成立(设置)人才中介组织的; 2、未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和面向社会组织人才招聘的; 3、开展虚假职业介绍或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活动的。 采用发布虚假需求信息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二)群众传播媒介发布未经市人才效劳中心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以2023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人事部门按
8、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1、违反本意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应当退还;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原单位损失。 2、不按规定,擅自接收、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23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四)人才离开原单位时未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三年内不予办理流动手续。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十五、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本意见与宜政发(19x)149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与本意见及宜政发(19x)149号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