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道酬勤村级美丽环境治理乡村建设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制度村美丽乡村建设 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优化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方法和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镇、行政村以下简称村镇环境卫生根底设施维护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各村应当把环境卫生根底设施维护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环境卫生根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五条镇宜居
2、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六条村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方法,并有权对违反根底设施维护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根底设施维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所有村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根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主次干道、广场、绿地、水域、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由乡镇的环境卫生保洁部门负责;二乡镇内商业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三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
3、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六经营性门店、摊点等由经营者负责;七建筑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八家庭庭院、畜牧饲养点、自用厕所以及柴草、垃圾、粪肥堆放的场地,由住户负责;九农作物大棚及其看护房,由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家庭签订责任书,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第二章管理内容第十条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
4、物应当保持原有的格局、风貌和特色。第十一条在村镇设置雕塑或者标志物的,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牌匾、标志物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完美和整洁。第十二条村镇居民住宅临街的围墙应力求统一、整齐、美观;倒塌的围墙,应当及时修复;现存的用秸秆和树枝形成的简易围栏,应当改造为统一、整齐的围墙设施。第十三条村镇道路路面、广场、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出资修复。施工单位对挖掘村镇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
5、的污泥、污物,必须及时出资清运,保持路面整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挖掘单位按照本地标准定额支付。对不能及时清运污泥、污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按照实际需要支付。第十四条村镇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和施工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摆放整齐,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五条村镇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的废品收购站点,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第十六条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
6、虹灯、站停、站牌等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对脱落、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撤除;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撤除。第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设置标志;车辆摆放要整齐,不得阻碍交通。第十八条临街的商业橱窗及展品陈列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在商业橱窗上涂写、刻划和张贴字画。残破的商业橱窗及展品应当及时改造更新。第十九条临街单位、门店的牌匾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应当保持尺寸统一、色彩协调、设施完好、卫生整洁、用字准确标准。第三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依据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