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方法 XX县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方法(初稿) 第一条为标准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根据XX省省直属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方法、XX县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镇党委、镇政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车辆,包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即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保存的车辆和应核减的车辆。 第四条从严控制保存车辆。取消车辆的处置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 一、标准透明、杜绝浪费的原那么,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车辆处置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保存车辆的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效劳用车、接待用车、重大抢险救灾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调研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 1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所有保存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保存机要通讯、应急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编制数。 第七条参改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务
3、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 第八条参改单位根据核定的保存车辆编制数,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保存车辆申请,说明保存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车辆保存编制数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核准参改单位的保存车辆。 第九条所有取消车辆的拍卖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依规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分期分批公开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集中公开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条除核准保存的车辆外
4、,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参改单位将取消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齐备。 2 (二)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批复参改单位。 (三)参改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将取消车辆按规定时限地点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处置。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委托拍卖机构分期分批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那么上不得低于基准价。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不成交的
5、,可自行降价10%再次进行公开交易;仍然不成交的,应再次报价,可降至评估价的80%再次进行公开交易;还不能成交的,应另行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二)违反中和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 (三)成心拖延或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 (四)违规进行取消车辆评估和拍卖的; (五)擅自改变保存车辆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本方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 3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车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健全舆情反响机制,设立举报 和信箱,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本方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日 4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