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老年人共享社会进展成果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无离退疗养老金,年满95岁以上(含95岁)的老年人(以户口本、身份证为有效证件),均属补助范围。 第三条95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生活补助金,百岁及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生活补助金。享受生活补助金的老人年龄以周岁计算,从老人95岁(100岁)生日后算起,老人去世后的次月停止发放。 第四条县老龄办负责全县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由县乡
2、两级财政负担。县乡财政依据县老龄办供应的上一年度末老年人口数核算补助金额,分别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申请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高龄老人,按属地管理原那么,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盖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提出申请,由村老工委进行核实统计,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照实填写县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申请表,上报乡(镇)老龄办; (三)乡(镇)老龄办对村上报的申请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无误后由乡(镇)老龄办主任和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老龄办; (四)县老龄办依据村30%的比例对享受生活补助金的高龄老人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下发通
3、知书。乡(镇)老龄办依据县老龄办核准人数编制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发放花名册。抽查不合格的退回乡(镇)老龄办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和村要准时向申请人说明缘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县财政局依据县老龄办核准的高龄老年人数,实行“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二)凡经县老龄办同意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待遇的,在补助金发放前,村要以人为单位在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老龄办或县老龄办提出复审意见,乡(镇)老龄办或县老龄办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
4、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状况属实的予以订正,并把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 第八条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在高龄老人周岁生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申报工作,因工作失误晚报、漏报的不予补发; (二)各乡镇要组织专人对享受生活补助金的高龄老人每月进行一次核查,享受生活补助金的高龄老人根本状况如有变化,各村应准时将有关状况报乡(镇)老龄办。各乡(镇)老龄办应准时依据状况重新核定调整,上报县老龄办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符合补助条件、随子女在外地生活的高龄老人(户口未迁移),需提交所在居住地县(市、区)老龄办出具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四)高龄老人户口迁出县的,从迁出日的下月起终止发放生活补助金。在县内迁移的,由乡(镇)老龄办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老龄办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高龄老人档案,实行一月一统计,一季一复核,确保一人不落,一人不拖,把生活补助金准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第十条本方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