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特别多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其中,“双被告制度更是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双被告制度呢?简言之,确实是关于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条变化如下: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