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使本规范适用范围从原规范的35kV及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扩大到110kV及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2)调整了章节划分新增加的5章内容分别为“供配电系统”、“电力远动系统”、“电气照明”、“铁路专用设施及特殊场所供电”、“机电设备监控系统”,取消了原规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铁路电气设备分级”一章,使本规范条理更清晰、合理,使用更方便。(3)增加了新技术内容新增内容主要有空调车地面电源、高原铁路电力设计、景观照明、机电设备监控系统、架空绝缘导线、等电位联结及用电负荷等级等内容。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电化处(天津市河北区金沙江路33号增1号,邮政编码:300251),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技术标准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本规范参加单位: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静波、马立学、王大军、赵欣、郭景武、刘培国、李晋、刘勇、赵庆青、孙建明、周铁军、魏广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