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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G_TBT_N_ARE_572号通报分析_汪正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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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4月(上)/总第330期 1标准窗口1引 言近期,阿联酋向 WTO 通报了电动汽车技术要求,通报号为 G/TBT/N/ARE/5721。该通报文件主要针对涉及速度超过 25 公里每小时的所有电动汽车,并考虑与相关海湾地区标准和法规的兼容性2,可能对我国电动汽车出口造成一定的影响。2G/TBT/N/ARE/572 通报主要内容介绍2.1 电动车要求2.1.1防触电保护的一般要求这些要求应减少因推进电池电解液溢出、推进电池系统组件侵入乘员舱和电击而发生的碰撞和电击期间的伤亡。(1)防止直接接触:带电部不得打开、拆卸或拆除;连接器应位于地板下方并配有锁定机构,设有锁定机构等部件应配合工具拆

2、卸以分离连接器;连接器分离后 1 秒内,带电部分的电压变为等于或低于直流电电压 60 伏或低于交流电电压 30 伏。(2)防止间接接触:暴露的导电部件如导电屏障和外壳,应牢固地连接到电气底盘,以免产生危险电位;当电流至少为 0.2 安时,所有外露导电部件与电气底盘之间的电阻应小于 0.1 欧。(3)隔离电阻:应提供在车辆使用寿命期间具有足够耐用性的机械坚固保护,如电机外壳、电子转换器外壳或连接器。(4)可充电储能系统:不应过热;应配备熔断器、断路器或主接触器等保护装置;可能产生氢气的电池应设置通风扇或通气管道,以防止氢气积聚;有关电气安全要求的详细要求,请参阅 UNECE 100。2.1.2冲

3、击强度(1)正面冲击该要求规定了转向装置向后位移的限制,以减少胸部、颈部或头部受伤的可能性。1)机械保护:朝向驾驶员的转向控制面部分不应出现任何可能增加驾驶员受伤危险或严重程度的粗糙边缘,转向位移应小于 127 毫米;乘客舱内的刚性部件不应构成对乘员造成严重伤害的风险;车辆的侧门不得在冲击力下打开,以防止乘员在冲击过程中被抛出;无需使用工具即可打开门,让所有乘客下车;应遵守假人性能标准,以表明乘员不会受到任何严重伤害;有关电气安全要求的详细要求,请参阅 UNECE 94。2)电气保护:为避免触电,应遵守防触电保护、人身保护和隔离电阻等。3)电解液溢出:由于撞击,不应有电解液泄漏或应达到规定的最

4、低量(小于 7%)以避免火灾或电击并减少伤亡。在撞击后 30 分钟内,可充电储能系统的电解液不得溢出到乘客舱内,可充电储能系统的电解液溢出不得超过 7%,乘客舱外的开放式牵引电池除外。4)可充电储能系统保留:由于撞击,可充电储能系统在撞击期间或之后不得进入乘客舱。有关电气安全要求的详细要求,请参阅 UNECE 100。(2)追尾该要求规定了乘客舱向内位移的限制,以减少死亡和受伤的可能性。其目的是保护乘客免受机动车碰撞期间和碰撞后乘客舱内电解液溢出导致的火灾、中毒或任何电击风险;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后,地板垂直投影的纵向位移不阿联酋G/TBT/N/ARE/572号通报分析 汪正兵(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5、)摘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不断出台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阿联酋发布的G/TBT/N/ARE/572通报进行介绍及评议分析,维护我国汽车相关企业利益,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词:电动汽车;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汪正兵:阿联酋 G/TBT/N/ARE/572 号通报分析2 2023年4月(上)/总第330期得对乘员造成伤害,后位移应小于 75 毫米;车辆的侧门不得在冲击力下打开,以防止乘员在任何冲击过程中被抛出;无需使用

6、工具即可打开门,让所有乘客下车。(3)侧面撞击此要求是为了在侧面碰撞事故中保护乘员,该规定的目的是降低发生事故时乘客受到严重和致命伤害的风险,主要包括静态侧面碰撞、动态侧面碰撞和乘客舱顶板的强度要求等。2.1.3防止水的影响(1)隔离电阻车辆在接触水后(例如洗涤、通过积水行驶)应保持隔离电阻,本段不适用于相互电连接的电路,这些电路的直流部分连接到电气底盘;车辆制造商应遵循相关的测试程序,在每次暴露后,在车辆仍然湿润的情况下,电阻应小于 0.1 欧。另外,暂停 24 小时后,再次进行隔离电阻测试,满足隔离电阻要求。(2)测试程序1)洗涤:该测试旨在模拟车辆的正常清洗,而不是使用高压水或车身底部清

7、洗的特定清洗。2)开车穿过积水:车辆应在 10 厘米水深的浅水池中以 20 千米每小时,的速度行驶 500 米的距离,用时约 1.5分钟;如果使用的浅水池长度小于 500 米,则车辆应多次驶过,总时间(包括浅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 10 分钟。2.1.4振动测试(1)目的。验证可充电储能系统在车辆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经历的振动环境下的安全性能。(2)安装。该测试应使用完整的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子系统进行。如果制造商选择使用子系统进行测试,则制造商应证明测试结果能够合理地代表完整可充电储能系统在相同条件下的安全性能。如果可充电储能系统的电子管理单元未集成在电池外壳中,如果制造商要求,则电子管理单元可以省

8、略安装在测试设备上。(3)进行标准循环的程序。对完整的可充电储能系统、子系统或整车进行标准循环的程序。1)标准排放:放电率包括终止标准在内的放电程序应由制造商定义。如果未指定,则应以 1 库仑电流对完整的可充电储能系统和子系统进行放电;放电极限(终止电压)由制造商指定;对于整车,使用测功机的放电程序应由制造商规定,放电终止将根据车辆控制。2)标准充电:充电程序应由制造商规定;对于可通过外部电源充电的整车,制造商应规定使用外部电源的充电程序。对于可通过车载能源充电的整车,制造商应规定使用测功机的充电程序。充电终止将根据车辆控制。(4)测试程序:被测设备应经受正弦波形的振动;应制造商的要求,可以使

9、用更高的加速度水平以及更高的最大频率。2.2 电动汽车的性能2.2.1电气性能(1)负责测试的技术服务根据 UNECE R101 中描述的方法和测试周期进行电能消耗测量。(2)负责测试的技术服务部门根据本法规对车辆的续航里程进行测量。本规定测量的电量范围是唯一可以包含在销售宣传材料中的范围。(3)电能消耗的结果必须以每公里瓦时和以公里为单位的续航里程表示。(4)如果电能测量值超过制造商声明的电能值 4%以上,则对同一车辆进行另一次测试。当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不超过制造商声明值的 4%以上时,则以制造商声明值作为型式认可值。(5)如果平均值仍超过申报值 4%以上,则对同一车辆进行最终测试,取三个

10、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型式认 可值。(6)作为型式认可值采用的电量范围值,如果不超过技术服务部测量的值,则应为制造商声明的值。声明值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低于测量值。(7)如果声明的范围值超过技术服务测量的值,则对同一车辆进行另一项测试。当制造商声明值不超过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时,则以制造商声明值作为型式认可值。(8)如果声明值仍然超过平均测量值,则对同一车辆进行最终测试。2.2.2测试条件当轮胎处于环境温度时,车辆轮胎应充气至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压力;照明和灯光信号及辅助装置应关闭,但车辆测试和正常白天运行所需的除外;所有可用于非牵引用途的储能系统应充电至制造商指定的最大水平;如果电池在高于环境温度的

11、情况下运行,操作员应遵循车辆制造商推荐的程序,以将电池的温度保持在正常运行范围内;制造商的代理人应能够证明电池的热管理系统既未失效也未减弱;在测试前的 7 天内,车辆必须使用安装在测试车辆中的电池行驶至少 300 公里。2.2.3测试方法电气范围应根据 ISO 8714 进行测试,并且应使用 ISO 8714 附录 A 中的相同测试顺序来定义能耗和范围。2.2.4电能消耗所有汽车都应配备电动汽车性能标签,性能值必须根据声明和制造商的责任在标准条件下指定。2.2.5总范围电动车辆在充满电的牵引电池上使用电池电力在指定的测试序列上可以行驶到测试序列结束的最大距离。2.3 制造商责任制造商应对本法规

12、的所有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每个制造商应准备一份包含风险和所有安全使用电动汽车的警告的手册;发生事故时应警告;制造商或其经销商应至少拥有一个车间,配备所有合格且经过培训的人员,以定期维护和修理车辆;所有汽车都应配备电动汽车性能标签,该标签必须不可移动并放置在容易看到的区域;培训买家正确和安全地使用这些车辆、如何维护它们、如何为电池充电等。汪正兵:阿联酋 G/TBT/N/ARE/572 号通报分析2023年4月(上)/总第330期 32.4 电动汽车充电和供电设备系统2.4.1设备施工(1)电动车耦合器:电动车耦合器的配置不能与其他电气系统中的接线装置互换,非接地型电动汽车耦合器不得与接地型电动汽车

13、耦合器互换;电动汽车耦合器的构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人员无意中接触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或电动汽车电池的带电部件;电动车耦合器应设有防止意外断开的正向装置;如果提供接地极,则电动汽车耦合器的设计应使接地极连接最先接通,最后断开接触。(2)额定功率: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具有足够的额定值来为所服务的负载供电,在使用自动负载管理系统的情况下,服务或馈线上的最大电动车辆供电设备负载应为自动负载管理系统允许的最大负载。(3)标记:所有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由制造商标记,标记的位置应在安装后清晰可见。(4)电线和电缆:用于有线连接设备的电缆总可用长度不得超过 7.5 米,除非配备电缆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列出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14、或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一部分;如果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或充电系统未固定到位,则暴露在外的电线长度应从连接插头的表面到电动汽车连接器的表面测量;当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或充电系统固定到位时,输出电缆的可用长度应从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或充电系统的电缆出口到电动汽车连接器端面测量;列为适用于该目的的其他电缆类型和组件,包括可选的混合通信、信号和复合光纤电缆,应被允许。(5)互锁: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配备联锁装置,只要电气连接器与电动车辆断开连接,该联锁装置就会使电动车辆连接器及其电缆断电。(6)电缆自动断电: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或设备的电缆连接器组合应配备自动装置,以便在暴露于可能导致电缆断裂或电缆与电气连接器分离以及带

15、电部件暴露的应变时,使电缆导体和电动车辆连接器断电。(7)人员保护系统: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保护系统。2.4.2安装当安装分支电路为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或电动汽车充电系统)供电时,应在插座盒附近贴上永久性标签;为电动车辆供电设备供电的馈线和分支电路的过电流保护应具有连续工作的要求,并且其额定值应不低于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最大负载的 125%。如果非连续负载由同一馈线或分支电路供电,过电流装置的额定值应不小于非连续负载加上 125%连续负载的总和;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被允许按照相关要求将电线和插头连接到房屋布线系统。2.5备用轮胎配备维修套件的电动汽车免除为车辆提供备用轮胎的要求,这一要

16、求在海湾技术法规中有所提及。3我国对 G/TBT/N/ARE/572 的评议分析为延缓、降低或消除我国汽车产业出口产品技术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汽车产业相关企业利益,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根据 WTO/TBT 协定“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的规定”3,组织专家对阿联酋 G/TBT/N/ARE/572“电动汽车技术要求”进行了评议。(1)建议将“REES 的电解液溢出不得超过 7%”修改为“REES 的电解液最大泄漏量 5 升”。ISO 6469-1:2019对电解液溢出要求表述为 REES 的电解液最大泄漏量 5升,建议阿联酋与 ISO 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二次开发及认证测试,增加企业负担。(2)建议将“后位移应小于 75 毫米”修改为“后排座椅的 R 点纵向相对位移 75 毫米”。“后位移”的表述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建议根据 GSO 37:2012,将“后位移”明确为后排座椅的 R 点纵向相对位移。(3)建议明确中静态侧面碰撞范围,是否仅仅针对驾驶员侧,还是所有侧门?目前法规中并未明确适用范围,建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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