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第 01 期总第 343 期14【经贸实务】基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结算风险及规避措施王明严杨紫彤(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 信用证结算作为目前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信用的担保作用使贸易双方更加安心,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信用证结算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结合一则上海某贸易公司服装纺织品出口案例,分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用证结算风险的规避措施。关键词 信用证结算;风险;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3)01-0014-04Risk and Avoida
2、nce Measures of Letter of Credit Settlement Based on a CaseWang Mingyan Yang Zitong(Hain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Haikou Hainan 571127)Abstract:As one of the main settlement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letter of credit settle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nternational trade.The guara
3、ntee effect of bank credit makes both sides of the trade more at ease,thereb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owever,there are also certain risks in the settlement of the letter of credit,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soft clause fraud.In addition,Chinas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4、s lack of awarenes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isk prevention and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ism of business personnel have led to frequent L/C fraud in recent years,resulting in heavy losses for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s and hinder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5、trade.Based on a case of garment textile export between a trading company in Shanghai,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mmon risks of letter of credit in international trade,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avoid the settlement risks of letter of credit.Key Words:Letter Of Credit Settlement;Risk;Avoiding M
6、easure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贸易合作更加深入广泛,但在贸易交往不断发展的同时,应注意进出口收汇风险,应在了解贸易国的经贸政策及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等前提下,严格审核与外商签订的贸易合同,避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银行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结算方式,我国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要充分预知风险、掌控风险,最终有效规避风险。基于一则案例,从合同签订、结算方式选择、信用证条款审核、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探究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风险,归纳案例启示,并在以后工作中掌握规避信用证结算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案情介绍2019 年 2 月 3 日,上海 A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A公
7、司)与某国 B 进口商(以下简称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 88600 美元的纺织品出口销售合同,分两批订单执行。B 公司根据销售合同要求,向 PadmaBank申请开立两份正本信用证。结算方式为 2000 美元作为定金,其余 50%T/T,50%L/C,交单期限是出货后 21天,最晚装运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贸易术语 FOBSHANGHAI,运输方式为 FCLBYSEA,目的港为吉大港。A 公司收到 B 公司向 PadmaBank 开立的两份正本信用证,信用证中约定 A 公司在收到 T/T 货物余款后再 作者简介 杨紫彤(2000),女,汉族,江西上饶人,本科生,主要研究
8、方向:国际经贸。通讯作者 王明严(1976),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贸。基金项目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与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经费资助。2023 年第 01 期总第 343 期15向银行交单做跟单信用证结汇。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 月 23 日安排装运。货物出运后,A 公司开始联系 B公司要求支付 T/T 部分货款,但未收到回复。等货柜到港后,A 公司收到 B 公司发来的邮件,表示目的港进口清关出了问题,同时 B 公司还提到他们公司目前还有其他柜子滞港提不出来,资金链受阻,待这些问题解决后再通知 A 公司,而 A 公司查看信用有证效期是
9、 4 月12 日,不着急,于是决定等待通知。3 月 13 日收到 B公司邮件,告知问题已解决,但由于其余柜子滞港问题导致资金暂时无法周转,希望 A 公司能先交单给他们,承诺收到货后会在一周内付完剩余所有款项。A 公司认为该操作风险较大,于是一直与 B 公司进行邮件协商,协商期拖延了一周左右。3 月 22 日,B 公司以该产品目前错过销售时期,供大于求导致市场价格下降为由,要求 A 公司给予降价 20%,才接受货物。A 公司邮件通知 B 公司拒绝折扣请求,并告知可先交单,剩余尾款可延后两周付清。但 B 公司仍然坚持,如不同意折扣就不予接受货物,要挟退柜,A 公司在未与 B 公司达成协商结果的情况
10、下于 3 月 23 日交单,随后通知 B 公司。之后 A 公司收到 PadmaBank 的通知:一是信用证中存在因货物质量问题的不符点,二是信用证超出交单期限,拒绝支付信用证约定款项。此时,A 公司虽然信用证还在有效期内,但是由于交单期限是出货后 21 天,一直和 B 公司在协商,拖延了大量时间,忽略了交单期限。此时 A 公司只能与 B 公司再次协商议以折扣价来降低损失的程度。二、案情分析(一)从交单期限和结算方式视角看信用证结算风险由案情可知,本案例中 B 公司利用其本国海关一些对卖方不利的相关规定。第一,该进口国海关规定货到港三个月内未提货,将被海关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归入国库,而原买方对该
11、货物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对于已到港的货物,如卖方要进行退运或转卖,必须得到原买方的同意才可执行。A 公司在 2 月 23 日出货后 B 公司不断制造话题与 A 公司周旋,拖延时间,而货物于 2月 23 日距 3 月 23 日超过了 21 天,使 A 公司错过信用证最晚交单期。本业务中使用 50%T/T 与 50%L/C 表明“一半款项在信用证外通过电汇方式结算”1,A 公司从签订合同开始与 B 公司约定,以余款结合使用 50%电汇(T/T)以及 50%信用证(L/C)进行结算。虽然看似在信用证下具有一定的保障,但实际上,这种 T/T 与L/C 结合的付款方式,在货物装运后,B 公司只要拖着不
12、支付前面的一半 T/T,则使 A 公司进退两难。原本在此结算方式下,B 公司会在出货后,凭提单复印件 T/T 支付一半的货物余款,而 A 公司在收到 T/T余款后再信用证交单,提单正本随信用证交单到 PadmaBank。A 公司没有察觉到其中的漏洞,以为提单在手可以控制住货权。在没有收到 T/T 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就直接交单,提单正本就跟随信用证了。虽然信用证项下的一半货款可以收回,但另一半款项却要依赖 B 公司的诚信度付款了。如果 A 公司拒绝降价要求则 B 公司将会一直拖延不去提货,等到三个月后,作为拍卖的优先方以一个超低价把货买下来。这时,B 公司则可以连 L/C 部份的货款都可以不用支
13、付,甚至再与 A 公司要求更大的折扣,迫使 A 公司以其更低的价格成交。等 A 公司已经造成未及时交单这一情况,那么 A 公司最小的损失是一半的余款。假设 A 公司能在交单期限内能及时反应过来,损失还能小一点。但目前 A 公司要想降低损失,只能同 B 公司协商,给 B 公司以一个比他们当地的海关拍卖价还要低的价格,才能收回部分货款。至于 A 公司想要采用退运或转卖的解决方式已经不可能实现,因为该进口国海关规定中的退运或转卖的前提条件是原买方会配合并签署同意文件给卖方。(二)从出口货物属性视角看信用证结算风险对于开证行提出的质量问题信用证不符点,是否真实存在?鉴于 A 公司与 B 公司贸易商品属
14、于服装类贸易的进料加工出口,涉及该类产品贸易的信用证一般条款复杂,单据缮制繁琐,业务操作难度较大。除此之外,由于该进口国的转口贸易往往需要从最终买家收汇后再向原料、半成品卖家付款,进口方银行为避免自己垫款,常对国外进口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先行拒付。2服装贸易类进料信用证下,进口方往往以货物质量问题向开证行提出非实质性不符点,或以市场价变动向出口方提出降价或索赔等其他手段拖延付款时间。(三)从贸易商和开证行选择视角看信用证结算风险首先,出口方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出口方应对进口方的财务、经营状况、付款按时率等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在做好对进口方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预案工作后,再达成贸易合作意向。其
15、次,在与进口商贸易中多采用信用证,更应调查开证行的信誉及财务状况,所以挑选信誉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极为重要。如果 A 公司在开具其信用证前做好对开证行的前期调研将不难预知本业务将存在较大结汇风险。三、案例启示(一)严格审核信用证的相关条款1.严格审核相关特别条款出口方在收到进口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必须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谨慎仔细地制2023 年第 01 期总第 343 期16作配套单据,符合“单证相符、单单一致”3。就本案例中涉及服装贸易进料加工信用证中经常会出现针对于商品质量索赔的特别条款,受益人应斟酌自己能否满足要求,明晰其中的风险强度。尤其注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由
16、于软条款立在信用证中的隐蔽性强,且会影响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的法律效力,使设立人具有极大主动权,埋下巨大交易风险隐患。所以,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可以要求进口方先发送信用证草稿以作参考,找出信用证不符点。对类似于该信用证中出现的一些似是而非的主观词、超出责任或能力范围的条款、具有争议性的条款等,务必及时联系申请方协商修改。2.注意审核相关期限审单中尤其应注意各种规定期限,信用证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对受益人的约束作用,重点注意信用到期日和到期地点(DateandPlaceofExpiry)、交单期(PeriodforPresentation)、最迟装运期(LatestDateofShipment)等。信用证有效期应该在最迟装船期的基础上后延 15-21 天,交单期一般为 15-21 天。一般在收到信用证后 40 天为宜。信用证有效期应该在装船时间基础上往后推 20 天。作为出口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尽早交单,这样当议付行发现不符点时还有时间进行更正,确保结汇顺利推进。(二)谨防结算风险1.注意复合型结算方式中的隐含风险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案例越来越多。在 T/T 与 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