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 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