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目录 前言 )合营双方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合营双方的责任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筹建和筹备 )采购 )劳务管理 )财务 )财务与会计 )审计 )土地使用费 )合营期限 )违约的责任 )清算 )保险 )适用的法律 )保安秘密 )不可抗力 )争议的解决 )解除合同 )附则 前言 和 、 、 ( 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 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如下:
2、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 、 、 、 、 、分别委托 为其授权代表。 :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 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 中文: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
3、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 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4、: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 平方米(约 间客房)办公楼分约 平方米; 原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市政工程设施费; 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筹建费; 开业筹备费; 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
5、流动资金; 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中处置费为 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 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 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美元,占 ;乙方出资额为 美元,占 。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 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 美元,合计 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乙方:以现
6、金 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 , 。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甲方土地处置费 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 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 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乙方应分两批将其应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 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天内交付 的注册资本,计 美元; 第二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 的注册资本,计 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
7、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 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 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 美元外,不足部分 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 美元,合营企业委托 银行牵头, 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 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建
8、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 美元)的 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 美元)的 (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 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 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 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 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
9、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 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 为首的由 、 、 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