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定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定用)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裁定的主要内容,其次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再次写明二审查明的情况和分析论断)。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第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