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9 卷 第 1 期2023 年 1 月 31 Vol.39 No.1Jan2023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制度探索王维(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杭州311300)摘要:基于快递服务市场现行赔偿机制,阐述了发展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了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建议。关键词:快递服务;责任保险;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中图分类号:F61文献标识码:ADOI:10.13955/j.yzyj.2023.01.06.06作者简介:王维(1997),女,四川凉山人,硕士在读,主要从事民商法律实务研究。收稿日期:20220915本刊网址:1问题与背景根据2021 年邮政行
2、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21 年末,国内全年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达到 1 083.0亿件。相当于全国每个人平均 71 个快件,标志着国内快递服务行业正式进入“千亿时代”。快递邮件的收发活动早已渗透成为国人日常的一部分,是现代生活生产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快递服务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因为缺乏具体规范的引导,各快递服务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屡发生,引发不少社会矛盾。来自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快递服务被投诉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国家邮政局关于 2021 年 10月邮政业用户申诉情况的通告中显示,2021 年10 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业用户申诉电
3、话和申诉网站共处理申诉 27 697 件,同比增长 57.1%申诉中涉及快递服务问题的有 26 855 件,同比增长 56.9%,高达邮政业总申诉量的 97%关于寄件规则太复杂、保价快件未获全额赔偿、未保价快件赔付不合理、长时间不理赔、快件延迟送达不理赔等争议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与快递服务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快递服务行业的赔偿机制问题一度成为众矢之的。虽然快递服务市场迅猛发展,服务质量的提升程度却远远落后于业务量的增长速度,快递服务行业低限额赔偿责任条款、保价条款这一“双格式条款”的存在,限制了快递服务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持续侵害着快递服务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快递服务这一过程中,由众多意
4、外因素导致寄递物品破损、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低于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损失的赔偿明显不符合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原理,不能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若能摒弃这一赔偿规则,再适时地推广快递服责任保险,将之前不可保的风险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集中起来,使之能够作为可保风险而承保,将会给消费者、快递服务经营者、快递服务行业乃至相关保险行业都带来更大的利益。2发展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赔偿的需求开启了责任保险的时代。”保险法第 65 条第 4 款并未限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故并不限于侵权责任,还包括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背后的法理是,责任保险作为风险管控和赔偿转移的制度,其所关注的重点在于损失发生后的具体
5、责任分担,而非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第 1 期第 39 卷 32 鉴于此,也就无须考虑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属侵权责任或是违约责任,亦或是二者的竞合。也即,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合同以快递服务企业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不仅仅是被告的盾牌,更是一个可能让侵权法转变为损失分散体系的机制。”保险法中明确指出“侵权法提供的可以满足赔偿需求的制度模式,总是落后于不断发生的损害以及日益高涨的赔偿要求,以至于在侵权法提供的救济受害人的理想模式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相当的差距,这就迫使人们不得不去寻求能够满足受害人获得补偿需要的其他手段。保险所具有的功能恰恰可以满足及时、有效赔偿受害人的基本目的”。具
6、体而言,责任保险在维护侵害人利益的同时,也显示出了保护受害人的强大力量,解决侵权法律制度无论怎样完善都难以解决“侵害方赔得起、受害方有所偿”的难题。发展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可以发挥如下作用:首先,对快递服务企业而言,以支付较低的保险费用作为成本,一是能将自身赔偿风险计划性地转嫁给保险机构,将赔偿隐患对业务经营中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最小化;二是能变相提升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快递服务企业在购买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理赔率,会适时为快递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机制改进方案,从而倒逼快递服务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是,大力推广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后,绝大多数快递服务企业没有必要再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将自
7、己本应承担的风险转嫁至无辜的消费者;同时,也承担起社会责任,回归正常的发展方向。其次,对寄递物品价值受损的消费者而言,相比利用侵权法或合同法个别化的保障方式寻求公力救济,利用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直接向保险机构索赔到等额赔偿效率更高,且更容易从源头上消解与侵权方的矛盾。再者,对保险公司而言,得以拓宽经营范围,同时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后,对整个消费市场而言,能够改变快递服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减少纠纷,促进形成更加和谐的社会氛围。3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发展困境“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虽然在国家政策中早已显露出快递服务相关保险发展的良
8、好契机,但现行保险市场中,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并不乐观。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在市场上出现供需失衡的状况,存在多方面因素。除风险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原因外,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大阻力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快递服务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利用快递服务寄递的物品种类、价值差异悬殊,使得在服务的各个环节发生风险的概率大不相同,快递服务的速快、量大等特性也让快递服务企业和保险公司区分对待寄递物品颇有难度。3.1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难以厘清“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以健全的快递服务法律制度为基础,尤其应当首先厘清快件致损时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
9、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的标的,是由快递服务不当引发的快递服务企业对快递服务消费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若快递服务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不够明确,快递服务责任保险自然也就较难发展起来。因此,形成稳定的快递服务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是快递服务责任保险有效启动的必要前提。而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主要依赖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二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允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是契约自由的一个重要体现。”快递服务合同缔结过程中,快递服务企业以自己单方设计的赔偿机制,客观上将消费者引进了一个两难的选择困境。企图用一个不那么公平的条件来排除另一个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这本身就不具备合理性。虽然这
10、样似乎会使得消费者更容易接受(妥协),但并不能抹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同自由的事实。并且消费者虽可以决定是否额外付费以购买保价服务来排除限额赔偿责任条款的适用,但却对高额的保价费率没有事实上的话语权。由此可见,想要快递服务赔偿机制符合公平,仅依靠行业自律是无法实现的。快递暂行条例第 27 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 第 1 期第 39 卷 33 王维: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定确定赔偿责任”。以一个准用性的条款,将未保价快件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交给民事相关法律来解决。而民法
11、典合同编暂未规定专门的快递服务合同,不存在明文的关于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具体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发生的依据与基础,快递服务合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亟须合同法理论的跟进与支撑。有学者认为,消费者与快递服务经营者在立约时属于单一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条款内容公平;快递服务企业从一票基础的寄递服务中,所能获得的利润十分微薄;同时,快件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空间位置的长距离移转,多种运输方式接力,不同环节相互结合,过程高度复杂,风险系数较大。因此要求快递服务企业在复杂且满足时效性的寄递过程中,对于快件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有悖民法公平原则。进而认定运费
12、 3 倍金额的赔偿责任格式条款具备法律效力。这种一概而论、不加区分的判断稍显粗旷。快递服务的消费者一方,除了平台电商、供货厂商外,有很大一部分是普通的散单客户。他们为了生活需要而与各大快递服务企业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很难扭转其交易地位的显著弱势性,也未曾有机会与其进行较为平等的磋商。众快递服务企业之间组成联盟,以内容几乎相同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迫使消费者丧失了通过选择其他经营者来与之博弈的可能性。这种将自身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企图实现风险不合理倒流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即使承认该做法在技术落后、管理机制不成熟、基础设施缺乏、损失频发的改革开放初期兴许具备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随着经济
13、的长足发展,企业各部门之间交流信息化、运作规范化,损失的概率已经明显降低,限额不超过运费 10 倍的赔偿条款,在绝大数情况下恐怕远远不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正当性已然不再。故现行市场上的快递服务合同应当显著区别于双方交易地位势均力敌的普通民商事合同,在性质上显然属于消费者合同。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民法典合同编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也并未区分消费者合同和商业性合同,这些都表明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有待完善。而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严重问题,在快递服务市场中就具体表现为,对于运费 N倍(通常 N 为 3 7 之间,且总额有上限)的限额赔偿金额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存在模糊性,导致
14、损失分担份额在双方之间难以划清,进而阻碍了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3.2快递服务寄递物品的量大、类繁特性是有关保险设计的巨大阻力首先,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承保时往往会有很多顾虑,快件物品种类繁杂、数量零星、价值差异巨大、快递运输环节复杂等,这些都对保险公司设计专门快递服务责任保险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其次,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使保险行业普遍面临一些道德风险问题。在快递服务合同中,交寄物品往往缺少鉴定价值的依据,且第三方保险公司不大可能在现场履行繁杂的价值确定手续,较易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顾虑快递服务企业统保时不按照实际业务量来申报,将导致不足额收取保费,也担心快递服务公司在出险后虚假填单骗取保险金
15、。再次,快递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景气的大市场环境,尽管国内保险业务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长足的发展,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却并不成熟。物流责任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整个物流行业的责任保险亦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因此快递服务责任保险也只能在缓慢摸索中前行。最后,除了立法层面的问题,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影响快递服务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综上所述,既使快递服务经营者缺乏投保意愿,也会使保险人在制定快递服务责任保险条款时相对保守。另外,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属于新鲜事物,保险双方都处于一个试验阶段。对于保险人而言,如果投保人缺乏投保意愿,打不开市场,当然无利可图;对于快递服务企业来讲,若没有妥当的方法分散
16、风险、责任,也势必会影响发展。而快递服务行业本身属于风险较高的行业,一次事故就可能直接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加盟商濒临破产,同时,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4快递服务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建议虽然保险业在国内发展历程不长,尚存在许多问题。但从实际需求、国家政策层面看,快递服 第 1 期第 39 卷 34 务责任保险极有可能成为降低快递服务经营者风险、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这一本应使快递服务企业、消费者、保险公司多方共赢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却难题颇多,亟待破解。考虑到国内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相对成熟,物流责任保险现行运行机制相对成熟,能为发展快递服务责任保险提供比较可靠的借鉴方案。因此,在研发和推广快递服务责任险种时,应当注重汲取物流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设计出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接受的快递服务责任保险方案。4.1明晰各方赔偿责任,扫清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对于任何种类的保险产品而言,销售渠道就代表着生存空间。发展快递服务责任保险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决销售渠道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主动与快递服务企业寻求合作机会。按照理论,快递服务责任保险以被快递服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