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督促程序用) ()民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出( )民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 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