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杂志邮发合同 社(以下简称甲方)同 邮电(政)局(以下简称乙方)商定从 年 季 期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内(省内)负责 (杂志名称)的发行工作。为共同做好出版、发行工作,甲方除向乙方填列“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外,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的责任 第一条杂志委托乙方发行后,该杂志名称、篇幅、刊期、定价、发行范围、发行办法等出版情况,按年固定,中途不变(增刊、合刊、停刊除外)。特殊情况需从下半年起变动,甲方应向乙方付变动手续费:发行全国的 元,发行本省(市)的 元。甲方每年于 月底前将下年度出版发行情况填写“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送交乙方。 第二条交刊时间和
2、方式 交刊时间和地点:杂志 月 日出版, 天内分 次均衡地送到 验收,按时交清,不留尾数。脱期天以上出版的,在当期刊物内刊登启事或夹条公告读者,并向乙方结付脱期部分定价总款额 的延误损失补偿费。由于严重脱期出版,给乙方零售造成滞销损失,甲方应承担实际损失份数的定价款偿付乙方。 捆扎规格: 甲方每期交刊前,送交乙方分发部门样本 份。 杂志印刷不清、破损、劣装、脱页,甲方应负责调换,乙方另收发刊费,无刊调换的,由甲方按全价经乙方向订户退款。 损耗率:甲方应按当期印数无偿加发万分之 (起码十份)供乙方补充发运损耗之用。 短缺率:整捆内份数不足的,按抽查短缺比率,由甲方加印交乙方备补,或按短缺数折合成
3、价款,由乙方在结算时坐扣,直到下次抽查改按新的比率为止。 第三条甲方应在每期杂志封底右下角上刊登如下内容 出版日期、期号; 季度订阅价、本期零售价; 邮发杂志代号; 公开发行或限国内发行; 出版行政机关登记证号码; 总发行处 邮电(政)局,订购处各地邮电局(所)。 第四条杂志临时增刊,甲方必须在出版前三个月附增刊审批手续或影印件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计付劳务费。杂志临时合刊必须合价,并于出版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杂志交乙方发行后,甲方除同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另搞发行系统。除在甲方自己经营的门市部零售外,不自办或委托其它单位、个人办理发行业务。但对外地读者错过乙方收订期和在邮发范围
4、以外的地区,甲方可自办发行。 二、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乙方负责杂志的综合性宣传并应积极做好收订和零售工作。对甲方印刷的宣传材料,乙方免费分发、张贴。 第七条乙方最迟于杂志出版前天,向甲方提出本期订货数量。 第八条及时发运杂志(应于每期杂志收齐三日内发完)。如因乙方责任延误发运 日以上,乙方按延误未发份数定价款额的 偿付甲方延误损失费。 第九条乙方应准时结付杂志款(于每期杂志送齐后三日内向甲方结清)。 第十条杂志在运递过程中,如发生被污损、雨湿、订户收不到所订杂志等情况,乙方负赔偿责任。 三、其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发行费率在本埠订阅的为杂志定价的 ,本埠零售为定价的 ;外埠发行的为定价的 ,
5、并在结付帐款时由乙方坐扣。 第十二条因刊价中途变动而提高定价时,对乙方已收部分,涨价差额由甲方负担,向甲方结算时一次坐扣,嗣后一律按新价向甲方结算。停刊、减价退款,乙方按退款总额 计收手续费。 第十三条杂志送交乙方后,甲方因故要求撤回时,应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则如下办理: 对尚在出版地待发的杂志立即停发,由甲方负责处理。 对已发运的杂志,因通知各地邮局停送、停售而使用的电话、电报费由甲方负担,停送、停售的杂志由乙方负责处理。 对已经投送订户和已出售的杂志,乙方一律不负责收回。 对撤回停送、停售的杂志,甲方如重印补发,乙方另收一次发行费;不能重印补发的,甲方应刊登启事公告读者,乙方不再向订户退款。 甲方需要了解杂志发行数量和分布地区时,乙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每年审订一次,如双方无异议,原合同内容继续有效,但要履行续签手续(可在原合同上续签,也可填写新合同文本)。一方不执行合同规定,另一方可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提出废止合同,所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共签份,除订立合同双方各存一份外,分别送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社(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邮电(政)局(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