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 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